票據的追索和再追索如何執行?
票據的追索和再追索如何執行?
票據追索權行使步驟:
1、保全追索權
匯票持票人必須依法為票據權利保全行為,之后才可行使追索權,持票人不為保全手續將喪失追索權,所以說!票據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尤為重要.
2、通知拒絕事由
一般說來,通知拒絕事由,是持票人的義務,這個行為的主要目的是使票據的全部債務人知悉被拒絕的事實,以便做好準備,或者準備屆時自動償還,或者及早籌備資金.同時,通知拒絕事由也有期限設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3、務人自動償還
意思就是說,被追償人收到拒絕事由通知后,如果自動償還票款,出票人應該受領,持票人的追索權至此實現,并應將匯票即收款單據交給自動償還人,追索權轉移于自動償還人.
4、確定追索對象與追索順序
追索對象是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前述追索對象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5、請求償還
追索對象確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匯票、拒絕證書或其他拒絕證明文件,請求其償還追索金額.
6、受領和交會匯票
意思是指,被追索人如清償票據債務,追索人應受領并將匯票連同解決證書以及收款清單一并交給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權的行使程序即告結束.
再追索權又稱"代位追索權",是指被追索人清償了票據金額、利息以及有關費用后,依據其取得的票據而向其前手繼續進行追索的權利.
與最初追索權所請求清償的金額范圍不同,再追索權要求前手清償的是"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具體包括:一是再追索權人已經支付給持票人的總金額,二是自己清償票據債務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關金額給自己之日期間的利息.該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三是再追索權人向其前手發出通知的有關費用.
匯票的追索權與匯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1.追索義務人的責任.票據法第68條第1款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他們均為追索義務人,對持票人承擔無條件給付匯票全部金額的責任.
2.追索權利人的權利行使方式.在同時存在若干個追索義務人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何一個人,作為追索對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對象,而向一個以上的追索義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還可以不受已經開始的追索權行使的限制,在未實現其追索權之前,再進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權利,可以再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直至匯票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滅為止.
4.追索權行使的例外.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當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5.追索金額的確定.(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6.再追索金額的確定.(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什么是追索權
什么是追索權?一起來看看吧!
追索權,即指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獲得請求其前手償還匯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
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其是用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所帶來的局限性的一種制度。
行使權力需要什么證明
1.由當事人出具的合法證明;
2.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
3.有關司法文書及處罰決定。
票據法規定的有關機關出具的證明主要包括:
1.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2.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3.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知識拓展
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有什么不同
1、追索權之差別
有追索權保理:賣方將在國內采用賒銷方式進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銀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等綜合性的金融服務。并且賣方對買方到期付款承擔連帶保證,即買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應收賬款,銀行或保理公司有權向賣方追索,同時在本行要求下賣方還應承擔回購該應收賬款的。
無追索權保理:賣方對買方到期付款不承擔連帶保證,即買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應收賬款,銀行或保理公司無權向賣方追索,同時在本行要求下賣方還應承擔回購該應收賬款的。也就是說,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相當于在原有風控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增信措施,賣方承擔連帶擔保,多了一條還款的保障。并不是說哪個一定好,哪個一定不好,關鍵還是要看產品自身的風控措施做的怎么樣,如果風控已經做的很到位,有無追索權已經不那么重要了。
2、出表之差別
有追索權保理:應收賬款轉讓后,賣方要承擔回購責任,所以該筆應收賬款的風險和報酬幾乎沒有轉移,不能終止確認,即不能實現出表。
無追索權保理:應收賬款轉讓后,賣方僅在特定條件下承擔回購責任,所以該筆應收賬款的風險和報酬幾乎已經轉移,可以終止確認,即能夠實現出表。
怎樣行使票據追索權
怎樣行使票據追索權一、怎樣行使票據追索權
1、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方法具體如下: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2)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3)票據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后才能行使;
(4)支票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二、拒絕承兌的證明包括哪些內容
拒絕承兌的證明包括以下內容:
1、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2、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3、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4、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談談對票據追索權的認識。
【答案】:追索權,是指匯票到期前未獲承兌或者到期未獲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影響匯票信用時,持票人在行使或者在保全其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對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金額的一種票據權利。
(1)票據上的權利主要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兩種,付款請求權為持票人的第一次請求權,在第一次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持票人可以行使第二次請求權,即追索權。因此,追索權具有補充和加強付款請求權的作用。
在追索法律關系中,追索權人包括基本追索權人即最后持票人和被追索權人即未清償的票據債務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權只有在法定原因事由發生時才能行使。比如,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又如,在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3)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4)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5)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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