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召集程序
股東會召集程序股東會召集程序為在設立公司前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依公司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會議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視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情況下,召開臨時會議。
具體如下: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2、定期股東會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3、臨時股東會會議: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4、股東的會議召集權,是指股東認為有召開股東會的必要時,按照法律規定提請董事會召集會議,以及在董事會不同意該提議時,依法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因此,股東的會議召集權包括召集會議提議權和直接召集權包括經或不經向董事會提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的召集權有順序限制嗎
股東會的召集權有順序限制嗎股東會的召集權是有嚴格的順序限制的。股東會召集的主體有董事會,監事會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三者并不是并列關系,而是當前一順位不能履行職務時,下一順位才能夠召集股東會。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什么是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權?
股東大會一般由公司的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當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其他機構行使的職權,直接或者間接來自于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采取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形式來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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