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對債權人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股東抽逃出資 需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 實際控制人 對此 承擔連帶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 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
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具體包括: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法定出資期限,虛假出資或者公司成立后進行抽逃出資行為,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行為;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又或者是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達到了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
3、雖未達到前面所述的數額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具體包括了:行為人的行為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公司發起人、股東進行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行為人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再犯同樣行為的;行為人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
公司發起人或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方式一般有以下五種:
1、偽造虛假基礎關系,公司與股東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的注冊資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
3、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等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帳,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綜上所述,抽逃資本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資的最新認定
法律主觀: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是如何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A、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B、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C、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D、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E、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上面就是抽逃出資的認定的解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68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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