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旦出現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應當解散的原因,就需要成立清算組,開始公司的清算。而前面所說的原因,一般是指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等。那么,哪些原因會導致公司解散?下面就和找法網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哪些原因會導致公司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清算流程是什么? (一)成立清算組。 按《公司法》規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要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申報債權。 (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五)公司財產分割。 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六)注銷執照。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公司解散后還能繼續經營嗎 公司判決解散后不能營業了。公司解散是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營業活動,開始處理未了結的事務,并逐步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是進入清算程序,停止營業活動。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哪些原因會導致公司解散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法律分析: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配合清算工作的,按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罰款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印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39、鑒于公司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具體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本會議紀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關人員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資料,清算組未及時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組移交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股東未繳足出資、抽逃出資,以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法侵占公司財產等,可參照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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