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申請解散的條件是什么?
一、 公司法 股東申請解散的條件是什么?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 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公司解散 清算 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并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清算 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 授權委托書 》;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公司《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副本復印件。 (二)通知、公告 債權人 。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 公司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編制清算報告,并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七) 注銷登記 可見,基本上股東要申請解散公司的都是因為公司的經營已經陷入了嚴重的困難,類似于董事長期沖突或者說沒有辦法召開股東大會等這些不正常的情況,最終都會導致的結果就是公司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其實,公司在解散之前本身就要召開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以后要按照正常的解散程序進行。
注銷公司的流程有哪些
法律主觀:
第一: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注銷: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5、股東決定解散。 第二:注銷程序: 一、形成注銷公司的決議 二、在報紙上發布注銷公告 三、成立清算組,辦理清算組工商備案 四、開展清算工作、 清理債權債務 五、稅務審計(清算審計) 六、稅務注銷 七、工商注銷 八、技術監督局、統計局等辦理注銷 第三:具體操作 一、清算的步驟: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三) 通知債權人 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 分配剩余財產 。 (六)終結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 二、辦理稅務、工商注銷 (一)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后,它會收回國稅 稅務登記證 ,給你一張國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二)拿著國稅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后,它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地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三)拿著兩張通知書,銷銀行賬戶。 (四)拿通知書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 注銷營業執照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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