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可以直接起訴公司嗎
隱名股東不可以直接起訴公司。
隱名股東既非登記股東,又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東身份,直接起訴公司的,法院不支持。隱名股東需要先通過訴訟確認其股東身份,再提起損害股東利益責任訴訟,即隱名股東在顯名化后才有資格起訴。因為隱名股東并沒有記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東名字是顯名股東,所以顯名股東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所以隱名股東只能通過顯名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
起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訴狀;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及其他主管部門核準的證明,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并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5、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近親屬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自然人的提交基層組織出具的推薦信;
6、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7、委托法律工作者參加訴訟的,提交法律事務所接受委托的證明、函件和法律工作者執業證復印件。且法律工作者不得超出執業范圍執業;
8、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綜上所述:申請起訴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向法院提交相應的材料,法院會根據提交的材料對案件進行審判,下達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隱名股東如何退出撤資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如果想要退股,可以與顯明股東將股權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在發生法定情形時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關于隱名股東的規定
法律對于隱名股東的權利保護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認可隱名股東的投資收益。需要指出的是,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規范分配舉證責任以此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第二,對于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追償權。
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二、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隱名股東確認后可否解散公司
隱名股東確認后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才有權提起。對外確認股東資格是以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為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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