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包括如下內容:
1.資產收益權;
2.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
3.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4.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條 【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法》第九十七條 【股東的查閱、建議和質詢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作為股份公司的出資人和所有者的股東,其享有以下四點權利:
(1)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利益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記名股票更換名義權,由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權等)是股東為其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共益權是股東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股東會決議撤銷提議權,董事會違法行為制止權,董事、監事解任請求權等。
(2)固有權與非固有權。固有權是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剝奪或限制的權利,反之為非固有權。
(3)一般權與特別權,只限于公司股東皆有的權利稱為一般權;專屬于公司股東中個別人權利為特別權,如發起人的特別權、優先股東的優先權等。
(4)單獨股東與少數股東權,股東一人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稱為單獨股東權;如自益權等,必須有股份總數3%或5%以上股東相結合方能行使的權利稱為少數股東權,如股東會召集請求權,董事、監事解任請求權等。
股份公司股東的義務,是指股東對公司所承擔的義務,主要指出資義務,出資義務可分為現金出資與財產出資兩種。
財產出資,一般除發行新股之外,僅限于發起人可以用財產出資。
財產出資,股東的出資義務包括:
(1)在發起建立的情況卞,發起人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出資;發行新股時,由原股東認購或由特定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出資。
(2)以財產出資的發起人,一般應在股款繳納同時將財產交給公司,也可在公司成立之后財產經過登記再交。
(3)公司對發起人出資的財產要就其種類、數量、價格與公司核定的股數進行檢查,如有虛假高估者,經主管機關檢查后,應裁減其股數或責令補足。
現金出資,股東的出資義務包括:
(1)公司不論是發起建立還是募集建立,或是發行新股,股東應一次繳納全部股款,不許分次繳納,股款須以現金繳納,不得以對公司的債權來抵消應繳股款。
(2)出資履行期確定之后,若發生認股人拖延繳款的情況,發起人可對這部分認股人采或強制執行的辦法,也可宜布認股人失去部分股東權利。
(3)公開招股和發行新股時,公司應決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名稱和地址,公司不能自己收款,防止在股款未收足的情況下宣稱股款已收足,以便提早辦理公司成立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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