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生存和發展,依賴于其權利能力的實現,而這種法律所賦予法人組織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是通過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轉化為一種現實權利的,因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組織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正因為如此,在公司設立時必須明確誰擔任法定代表人,且提供法人的相應資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代表法人實施民事行為,并以法人的名義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簽字人。那么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有哪些?其一,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一個組織體,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以及承擔的民事義務,需要通過自然人的行為來實現。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為,將直接對其所代表的法人產生法律后果。 無行為能力人 和 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須首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其二,必須是在公司擔任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經理職務,擔任其他職務不能成為法定代表人。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8年4月7日)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1) 無民事行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 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 刑事強制措施 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 國家安全機關 通緝的; (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 剝奪政治權利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 企業破產清算 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 吊銷營業執照 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上述內容主要是解釋了公司法人是誰和誰可以擔任法人代表這兩個問題,公司法人必須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而且在公司中擔任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其他職務是不能擔任法人代表的。想了解更多,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法律分析:由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是國家,所以一般國有獨資公司的是由國資委進行委派負責人來進行相關的任命,退休的董事長和經理都可以擔任。所以在國有獨資公司需要進行擔任法定代表人就必須通過國資委的相關審查,并且在通過董事會的相關選舉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社會團體法人的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的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法人,即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法人行為,其后果自然由法人承擔。
一、擔任法定代表人需具備哪些條件?擔任法定代表人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章程規定依法產生;
三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職業禁入的情形。
二、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是什么關系?從內部來看,如果法定代表人自身的條件以及在法人的任職符合法律規定,且與法人之間具有從屬性的,則雙方構成勞動關系,如公司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通常經理與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從外部來看,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法人,即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法人行為,其后果自然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職權來自法律和章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法人不得以其自身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權限限制(如源自章程或者權力機構的規定)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民法典》規定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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