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認可隱名股東的投資收益。
第二,對于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追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權益包括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隱名股東可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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