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有哪些條件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有哪些條件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是:
1、主體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2、前置程序:上述股東應當先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損害公司利益的,前述股東應當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請求:股東代表訴訟不同于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訴訟。其原告只是享有名義上的訴權,勝訴后利益歸于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由于擁有股份而間接受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的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1、符合法定情形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提起訴訟的股東須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3、股東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三款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有什么
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息于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于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股東代表訴訟
(1)股東何時成為公司股東,不影響其提起股東代表訴訟;(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存在公司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否則會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請;(3)股東提起代表訴訟,被告可以原告股東惡意起訴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如以侵權或者違約對公司提起反訴的,因不符合反訴主體同一的要求,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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