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的管轄怎么確定
1、地域 管轄 :在 股權轉讓協議 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 2、 級別管轄 :原則上是由基層法院管轄;若屬于重大涉外或者對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 一審 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途徑有
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途徑有有兩種:
1、采用沖突法規范選擇準據法的間接調整方法;
2、運用實體法規范直接確定國際民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涉外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應到如下法院進行起訴:
1、當事人約定由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關系的法院管轄的,應當向約定的法院起訴;
2、當事人未約定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關系的地方,但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綜上所述,國際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之處,不僅在于它調整的社會關系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且在于它調整這種關系的方法有獨特之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六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權
首先,股權轉讓糾紛屬于合同糾紛一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管轄權確定可以按照合同糾紛的規定確定。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了有效的管轄協議,則根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但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涉外股權糾紛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外方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合營企業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中方投資者,導致合營企業只剩中方投資者一個股東,二是股權變更導致外方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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