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競爭法規定幾種不正當競爭
并不是只要有惡性競爭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要法律規定的行為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規定的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反不正競爭法規定幾種不正當競爭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反不正競爭法規定幾種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競爭法規定七種不正當競爭,主要包括混淆行為、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不正當有獎銷售、詆毀商譽等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 1、權益受損 在不正當競爭中,其他市場主體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利益受損、企業名譽受到影響等。 2、損失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所以在市場競爭中,即使是正當的市場競爭,某些市場主體同樣會因為自身的原因、經濟環境等不能適應市場發展,在市場競爭中遭受損失,這屬于正常現象。只有當經營者的利益受損是因為市場上其他經營者的不正當行為導致,即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間還應當存在因果關系,才能追究不正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3、主觀過錯 根據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以過錯為要件。因此,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主觀的過錯。但是,受害的經營者要證明對方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往往比較困難。如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是卻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是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應當對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以便利受害的經營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作斗爭。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反不正競爭法規定七種不正當競爭,主要包括混淆行為、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不正當有獎銷售、詆毀商譽等行為。
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行為;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反不正當競爭的七種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的七種行為具體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七種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1.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商業賄賂: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3.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案件是全國查處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種類型。有的經營者對其自身企業情況、商品性能、服務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不正當搶奪了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2019 年專門就商業秘密保護條款進行了再修訂,一是進一步完善了商業秘密的定義,即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二是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增加了“電子入侵”等竊取商業秘密的手段;三是將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納入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主體的范圍;四是進一步強化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的罰款;五是專門增加了一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舉證責任的轉移做了規定。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有獎銷售是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常用手段。經營者通過有獎銷售,吸引消費者,可以增加市場交易,活躍市場競爭。但是,有的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欺騙、誤導、不當誘惑消費者,也可能擾亂市場競爭機制,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有必要對有獎銷售作出規范;
6.商業詆毀:在市場競爭中,尤其是同行業的競爭中,競爭者應當通過自己的努力,建立、維護自己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費者的信任,贏得更多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但是,有的經營者卻通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破壞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這就構成了商業詆毀。商業詆毀不但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向消費者提供了錯誤信息,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交易選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嚴格禁止;
7.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4)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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