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比如假借交易、借款等行為將股權出資暗中撤回
如何認定股東抽逃出資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在實踐中,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公司資本驗資后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三是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裝置、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五是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七是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股東抽逃出資在財務上主要表現為:
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銀行存款”記錄,而貸方以“其它應收款”記載出資的“移轉”
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銀行存款”記載,貸方則以“長期投資”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注冊資金并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夸大數字。
如果股東將注冊資金注入公司賬戶后,隨即轉出,或者沒有任何原因,轉到股東賬戶后不再轉回,即可確認股東存在抽逃出資行為。
怎么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因此,可以根據以上四種情形認定股東是否屬于抽逃出資的行為。
股東抽逃出資應付哪些責任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承擔以下責任:
1、行政責任
《公司法》第201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
A、抽逃出資股東對其他股東承擔責任
已足額出資股東既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B、抽逃出資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公司可以起訴抽逃資金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
C、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在所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刑事責任
抽逃出資的股東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時,可能構成抽逃出資罪。
可以。公司司法解釋三,案由,以侵權之訴!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資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發起人,股東已實際出資,在經過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評估、驗資并出具評估、驗資證明檔案以后,在公司登記成立以前,將所出資抽逃,并騙得公司成立,那么也屬抽逃出資。常見的抽逃出資手法: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4、當債權人的權益因抽逃出資而受到損害的,該怎么辦?
對于抽逃出資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
在實踐中,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后又轉出; 2.公司成立后,無任何根據而向股東轉移公司資金或其他財產; 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彌補上一年虧損前先行分配利潤; 4.在公司非盈利狀態下,制作虛假財務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等。
驗資就是查驗股東有沒有抽逃出資嗎不是,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驗資主要關注的是資本的到位情況
抽逃出資罪的量刑標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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