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存在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抽逃出資: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行為。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法律分析:股東抽逃資金的認定是:一、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二、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對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可以去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也可以起訴,如果有犯罪行為的,也可以報警。 抽逃注冊資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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