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詳細程序
法律分析: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重整程序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 債權人 和 債務人 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 。 八、進入重整期間后,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 十一、《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十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 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三、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 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 法規 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分別是什么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如下:
1、由債務人,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依法裁定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同時法院應當在裁定中指定破產管理人;
3、由債權人申報債權;
4、由法院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
5、制定,執行重整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相關推薦: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
怎么注冊公司流程(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