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1、前提條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獨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后,才能對法人人格予以否認。2、行為條件: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具體表現在股東不當使用控制權,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存在規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的違法行為。3、危害后果:造成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損害。4、因果關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1、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到位或者甚至達不到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
3、股東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約義務或其他債務。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含義如下:一般指的是在某一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因股東濫用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故意逃避責任,據此否認公司在此案件中的獨立人格,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維護公平的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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