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設立開始到公司最終成立這一階段,成為“設立中公司”。此時公司尚未成立,所以“設立中公司”并無法人資格。其性質為發起人之間的合伙。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可選擇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也可選擇該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可以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法發起人責任具體包括:1.賠償責任,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返還所募資金并附加利息,包括募集股份需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遞交募股申請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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