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合伙1人退出怎么清算介紹如下:
1、依據當初簽訂的 合伙協議 履行,通常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或退還投資資金。要看合伙企業現在還有多少財產,按比例退還;
2、合伙企業退伙,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合伙時的出資比例對實際合伙財產進行分割;
3、如果有借貸合同 在先,或者可以有證據 證明是附帶有借貸合同而且雙方實際執行的就是借貸合同,是可以認定為假股真債,那么是需要還本付息的。 如果是真的股權投資 的話,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其他股東回購,但是很難直接要求公司退款,因為有偷逃資金的、偷逃稅金的嫌疑,除非事先有約定由投資前的原股東用公司的錢回購;
4、合伙財產歸合伙企業及全體 合伙人 出資人所有,退伙和解散,都要對 債權債務 進行 清算 。可以協商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將合伙企業變更為個體戶,但是要對合伙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辦理合伙企業需要資料: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指定聯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編號(在申請書中填寫);
5、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單位資格證明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6、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書(原件1份);
7、如合伙企業協議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 委托書(原件1份)。
綜上所述,合伙開辦公司,一方當事人退出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協商不成,按出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 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 債務承擔 、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 經營范圍 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 債務 ,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人 退股對退股前的 債務承擔 無限責任,至于公司的利潤分成由合伙人自己協商。協商不了按照法定來算,但前提是不能影響 公司注冊 時的資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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