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怎么強制退出
掛名股東怎么強制退出的方法如下:
1、與公司股東協商,要求撤銷掛名法人。自己表達了不愿意掛名的意愿,如果不愿意的話,就到工商部門投訴,公司股東一般都會同意的;
2、辭職。如果是公司的員工被掛名法人的,在提出要求得不到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辭職的方式,強制退出掛名法人;
3、行使法人權利。公司股東不讓退出掛名法人,那么就可以通過行使法人一些真正權利,來迫使股東主動更換法人。比如需簽字的不簽字,收回自己的印章等等;
4、向登記部門反映。自己實在退出不了,可以到工商登記部門投訴,舉報公司虛假登記的情況。當然在做出這一步之前,最好先向公司股東通報一下,有這樣的決心,公司可能會選擇變更法人的。
5、起訴。在無法找到股東或者特殊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法人掛名。
掛名股東退出竅門
一、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并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么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 “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并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于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 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 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于股權轉讓后未 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后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 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后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 《擔保法》中關于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 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 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 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 保護。
二、掛名股東如何安全退出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
掛名股東實際是指股權代持,想完全擺脫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2、顯明股東以其實際代持的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會明確,可以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償;
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擔之后的責任。
掛名股東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全退出:
1、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將實際出資人登記為顯名股東;
2、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請求公司回購股份;
3、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轉讓股權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掛名股東退出竅門
法律分析:掛靠股東可以通過將股權轉讓給實際股東退出。掛靠股東指的就是掛名股東,也稱為顯名股東。顯名股東是可以通過把股權轉讓給實際股東,即隱名股東的形式退出。不過若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則應該通過其他股東的過半數贊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掛名股東怎么強制退出
一、掛名股東怎么強制退出
1、掛名股東強制退出流程如下:
(1)公司開股東會,做股東會決議,把股東轉給實際持有股東或者股東委托的其他人;
(2)和接受股份股東簽股權轉讓協議;
(3)公司章程做修正案,變更股東名單;
(4)最后拿上面這些和單位營業執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去工商局辦理變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掛名股東如何安全退出
1、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轉讓股權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2、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請求公司回購股份;
3、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將實際出資人登記為顯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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