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股份公司的出資人和所有者的股東,其享有以下四點權利:
(1)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利益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記名股票更換名義權,由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權等)是股東為其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共益權是股東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股東會決議撤銷提議權,董事會違法行為制止權,董事、監事解任請求權等。
(2)固有權與非固有權。固有權是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剝奪或限制的權利,反之為非固有權。
(3)一般權與特別權,只限于公司股東皆有的權利稱為一般權;專屬于公司股東中個別人權利為特別權,如發起人的特別權、優先股東的優先權等。
(4)單獨股東與少數股東權,股東一人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稱為單獨股東權;如自益權等,必須有股份總數3%或5%以上股東相結合方能行使的權利稱為少數股東權,如股東會召集請求權,董事、監事解任請求權等。
股份公司股東的義務,是指股東對公司所承擔的義務,主要指出資義務,出資義務可分為現金出資與財產出資兩種。
財產出資,一般除發行新股之外,僅限于發起人可以用財產出資。
財產出資,股東的出資義務包括:
(1)在發起建立的情況卞,發起人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出資;發行新股時,由原股東認購或由特定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出資。
(2)以財產出資的發起人,一般應在股款繳納同時將財產交給公司,也可在公司成立之后財產經過登記再交。
(3)公司對發起人出資的財產要就其種類、數量、價格與公司核定的股數進行檢查,如有虛假高估者,經主管機關檢查后,應裁減其股數或責令補足。
現金出資,股東的出資義務包括:
(1)公司不論是發起建立還是募集建立,或是發行新股,股東應一次繳納全部股款,不許分次繳納,股款須以現金繳納,不得以對公司的債權來抵消應繳股款。
(2)出資履行期確定之后,若發生認股人拖延繳款的情況,發起人可對這部分認股人采或強制執行的辦法,也可宜布認股人失去部分股東權利。
(3)公開招股和發行新股時,公司應決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名稱和地址,公司不能自己收款,防止在股款未收足的情況下宣稱股款已收足,以便提早辦理公司成立的手續。
法律分析:按照股東權的內容,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分紅的權利,請求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共益權是指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客觀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故稱為共益權,如表決權,查閱權這類權利一般需要結合其他股東一同行使。自益權主要是指財產權,共益權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務的參與權。按照股東權的性質,可以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固有權是指除非得到股東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非固有權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限制或者剝奪的權利。按照股東權的行使方式,可以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單獨股東權是指股東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權利。少數股東權是指須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才享有臨時股東召集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自益權是指股東專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發給出資證明或者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等。
法律客觀:《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自益權主要包括發給出資證明或gp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的請求權、分配股息紅利的請求權,以及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請求權等。
股權是指基于股東資格并且能夠向公司主張某種人身和財產權益或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利。股權的主體是股東,自然人或是法人都可以成為股東。股權作為一種權利,可以從不同角度來分類:
1、基于股權設立目的的不同,分為自益權、共益權。自益權是股東在自己出資的基礎上,維護自己的利益從而運用的權利,比如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退股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是股東在自己出資的基礎上同時為企業的利益而運用的權利,比如賬簿查閱請求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表決權等。
2、基于股權的運用能否到達定量的股份數額為標準,分為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單獨股東權即股東一人就能行使的權利,普通的股東權利都屬于這個范疇;少數股東權是沒有達到定量的股份數額就不能夠行使的權利,比如按《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想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務必由代表10%表決權的股東行使。
3、基干股權主體的特殊性,分為普通股東權,特別股東權,普通股東權即公司一般股東能夠享受的權利;特別股東權即公司特別股的股東能夠享受的權利,比如優先股股東所能享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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