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宣布破產后法人需還錢嗎
法律主觀:
一、對破產企業員工的效力 1、對破產企業有關人員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相關義務。 2、對破產企業職工的效力:依據規定,優先獲得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對破產企業身份上的效力 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管理人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管理人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合同,并非以管理人的名義,并且與清算無關,應當認定無效。 破產宣告后,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企業的法人資格并不立即消滅,只有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之后,管理人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此時企業的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三、對破產企業財產上的效力 1、剝奪破產人管理處分財產的權利。(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等) 2、對破產人破產前行為的約束力。(撤銷權) 四、對債權人的效力 1、所有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 2、賦予或然債權執行力。 五、破產對于契約關系的效力 1、如果合同對方履行完畢而破產人未履行的,對方享有的債權將作為參加分配。 2、如果破產人已經履行完畢而合同對方未履行的,則破產人享有的債權將作為,管理人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六、破產對于保證的效力(連帶債權債務)
法律客觀:
《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申請個人破產的后果
申請個人破產的后果申請個人破產后債務應當清償。
個人破產后債務的處理辦法是:
1、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經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后,債務應當予以清償;
3、對于破產清算后無力償還的,企業注銷后可以不再償還。
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相關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破產法對職工債權是如何規定的
破產法的出現,是為了使企業破產程序規范,保護大家的合法權益。破產法對于各個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在破產法中,對于職工債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一說在破產法中關于職工債權的規定和破產申請書的內容。希望可以為大家答疑解惑。一、破產法中對于職工債權的規定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申請書的內容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三、義務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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