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條修改的意義
各位法界高人~想請教這個超級復雜的問題rnrn請論述關于公司法法條修改的意義rnrn從1.啥事法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rnrn2.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原則的要求rnrn3.加強對各類商事活動的監管rnrn4.其他相關內容 等方面來論述~600字 能解出的話 實在是謝謝了 rnrn后天早上舊考試了 怎么找也找不到 嗚嗚從修改的內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兩大支柱制度上,即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
1、在資本制度上,新公司法體現了從片面強調資本信用到兼顧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調整,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放松了對公司的過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放寬了股東出資方式的限制,允許出資的分期繳納、取消了公司轉投資的限制,擴大了公司回購自己股份的情形。
2、在公司治理上,賦予少數股東對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主持權,允許公司實行累積投票制,將股東的知情權落實到查閱公司賬簿,限制關聯股東及其董事的表決權,規定對公司決議持有異議的股東享有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陷于僵局時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董事、監事不履行職責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3、在其他方面,新公司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享有股權的基本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允許公司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之間任意確定一人為法定代表人;確立了有限公司股權變動時以股東名冊記載為生效要件、以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的股權認定標準;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和職工對公司管理的參與,規定了三分之一的職工監事的最低比例和職工董事的自愿設置。
4、《公司法》修改的重要突破,是給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間,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與任意性規范以合理界定。公司法應該具有強制性,但也應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原公司法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強制性與任意性規范的性質區分不明,二是強制性規范過多而任意性規范不足。因此,這次公司法修改形成的一個重要的共識就是注意和強調公司法規范的任意性,減少其強制性規范的范圍。表現在法條中,就是將許多條文變成了任意性條款,其中包括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優先受讓權問題、股權的繼承問題、股利的分配問題等。
參考資料:http://www.tsinghua-ht.com/pop/index.asp?newsid=288&catename=%C6%F3%B9%DC%C6%BD%CC%A8
回答者: 南宮敏敏
我國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得以初步建立的主要標志,與其說是契約關系和契約制度的建立,毋寧說是公司和公司制度的萌芽和發展。
我國《公司法》計有230條之多,頒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由于我國公司實踐起步較晚、公司法理論研究薄弱、起草時間倉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條文存在著原則性較強、可操作性較差、法律漏洞較多的不足。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增設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放松了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和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允許在證券交易所內部為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開辟第二板塊市場。這些修改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畢竟不是對《公司法》的全面修正?!豆痉ā返男薷募纫⒆阌谖覈墓緦嵺`,還要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例、判例與學說,考慮到全球化時代和因特網時代的新情況,突出新公司法的前瞻性、可預期性、嚴謹性、開放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公司法是我國抓住“入世”機遇,保護國內外投資者投資熱情的需要。在資本市場國際化、全球化的今天,資本已經變成沒有國界和“國籍”的高度流通資源。川流不息的國際資本,總是傾向于流向那些法律環境比較好、投資預期比較穩定以及投資者的權利較有保障的國家和地區。如果我國《公司法》不作出相應調整,不但有可能導致國際資本流向其它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從而使我國錯過難得的商業機會;而且有可能導致國內民間資本的外流。雖然尚無確切的內資外流統計數字,但內資外流的現象已經存在,這與《公司法》的不完善不能說沒有一點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中,不僅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利益屢屢受到損害,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也存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
修改公司法是我國資本市場走向法治的需要。現代公司是現代社會和現代國家的縮影。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衡量資本市場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標志是看,公司法治的完善程度如何。為了更加公平、高效地協調好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雇員、供應商、債權人、競爭者、政府、社會中介機構等諸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必須通過建立健全主體制度、行為制度、權利制度和責任制度落實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其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公司的設立、投融資和治理結構等諸多領域能否擺脫人治的烙印,步入法治軌道,關鍵在于是否有一部現代化的公司法。
修改公司法是我國提高公司競爭力,乃至民族經濟競爭力的需要。公司是民族經濟的細胞。公司是否具有競爭力,取決于公司對資本、勞動力和管理等生產資源的整合和開發能力。公司制度的設計初衷就是降低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法人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提高公司和投資者的商事活動效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無不是公司法健全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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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訂和改革意義重大,將對中國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執法、公司實務、公司法理論以及我國整個市場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產生直接而現實的作用和影響。
在立法上,它改變了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規則,引進和建立了先進的理念和制度,進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規定,填補了立法上的漏洞與空白。它也對部門和地方立法中的彼此沖突和互相矛盾進行了有效的整合和協調,維持了公司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對司法和執法來說,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規則更為完整和健全,也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為司法和執法活動提供了更為充分具體的法律依據,也有助于消除司法執法活動對司法解釋的過度依賴和司法機關不得已進行的越權解釋或立法。
對公司實務部門而言,修訂后的公司法將建立更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實務運行規范,為投資者和公司當事人提供更具有指導性的行為規則,更為有效和周密地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勞動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權益,防范、減少和化解公司內外的利益矛盾和沖突。
在理論上,本次公司法修改在許多制度和規則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創新,這勢將促使和推動我國公司法理論原理的進一步突破和創新,新公司法頒行后,公司法學界的重要任務將是全面總結和評價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成果,借鑒各國公司立法和理論發展的最新發展,對其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和分析,對某些法律原理和學說作出新的闡釋和說明,進一步豐富、完善和發展具有時代特征、符合中國現實需要的公司法理論。
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而言,新公司法將為投資者提供更為優越的投資條件和環境,鼓勵各種社會主體的投資行為,有效地開發社會投資資源和擴展投資渠道,推動公司企業的設立和發展,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并有效地緩解就業壓力,并以此促進我國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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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的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公司法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規范市場主體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1993年我國第一部《公司法》頒布實施以來,對于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推進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推動作用。
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公司法》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特別是由于立法時的歷史局限性,當時的立法理念、立法技術和制度設計,都越來越顯得滯后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公司法》的一些規定已經明顯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且,對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規范或者缺乏明確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廣泛吸引民間投資,更有效地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對《公司法》及時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0月27日通過的《公司法(修訂案)》,認真總結了我國公司發展的實踐經驗,大膽吸收了國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法律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對《公司法》進行的全面的修改完善,使之能夠滿足新經濟時代公司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本次修改是完善我國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
這次修改《公司法》,在完善已有規定的基礎上,在一些重要方面也有重大突破。概括而言,修改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九個方面:
一是減少強制性規范,增加任意性規范。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則,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變為任意性規范,減少法律的強制性干預,增強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賦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例如,表決權的確定、紅利的分配方式、出資的估價、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權利劃分、對外投資和擔保等,均由公司章程確定。
二是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同時限制大股東通過擔保轉移公司財產。原《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實踐中很難操作。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因此,這次修改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15條)。同時,針對目前一些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提供擔保轉移公司財產的現象,還進一步要求: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且該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擔保事項的表決(第16條)。
三是確立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或者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增加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0條)。
四是對禁止關聯交易作出原則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關聯交易問題,增加一條原則性規定: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規制關聯交易的法律基礎和原則,具體操作辦法可以根據實踐的需要,由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進一步加以明確(第21條)。此外,還增加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事項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出席會議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125條)。
五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使設立公司更加簡便,鼓勵投資創業。這次修改把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由原來的10萬元降至3萬元;并且實行授權資本制度,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兩年內分期繳足認購的出資額;投資公司還進一步放寬到五年(第26條)。
六是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針對目前中小股東的權益不時遭到大股東侵害的現實,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規定:(1)賦予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并復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材料的權利,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34條);(2)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紅利的條件,卻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等情形下,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持有的股份;股東不能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75條)。
七是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修改后的《公司法》以專章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法律上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并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公司不得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59-64條)。
八是確立股東代位訴訟制度。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持股達到一定比例、一定時間的股東可以要求監事會(監事)提起訴訟;監事會(監事)逾期拒絕起訴的,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將會給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第152條)。
九是規定了解決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徑。針對當前一些公司經營過程中陷入僵局,通過協商解決不成,又沒有其他救濟手段的狀況,這次修改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公司因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條)。
此外,這次修改還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創新和發展。例如:(1)注重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工資、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與公司依法簽訂集體合同,增強職工的集體談判能力(第18條);并將公司解散時應當發給職工的法定補償金,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一起,列入優先清償順序(第187條);(2)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設立,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78條),原則上承認了以私募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3)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在法律上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第123條);(4)首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條);(5)進一步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明確規定這些人員對公司負有踏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規定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私立賬戶存儲公司資金、不得與公司進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傭金、不得與公司開展業務競爭等具體義務(第148條、第149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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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知情權范圍?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法院法院院長??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擴大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將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納入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同時規定,股東可以有條件的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查閱、復制,系股東的法定權利,系股東參與重大公司決策的重要權利體現,且公司法規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因此只要股東提出查閱、復制,公司應當予以提供,不得拒絕,且任何理由均不得作為限制股東查閱、復制的有效抗辯。對于公司會計賬簿的查閱,股東可以查閱的范圍如何,是否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則涉及會計法及其財務會計實務具體內容。會計賬簿的登記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而會計憑證則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記賬憑證依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以及有關資料編制,會計賬簿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依法登記,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編制,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應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有權知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而只有將原始憑證以及記賬憑證納入查閱的范圍,才能使股東知情權得到實質性保護,對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公司控股股東等制作所謂的“黑賬”并提供給股東而損害該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原始憑證及記賬憑證為登記制作公司會計賬簿的基礎性財務憑證,原始憑證則涉及公司商業秘密,故為了保護公司合法權益不被非法侵害,規定股東要求查閱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關于股東知情權起訴書的相關內容就為您介紹到這里。如果發現股東知情權被侵犯,為了更好的維護股東的權利,保護股東的利益,走法律途徑是最明智并且最有保障的方法,因為股東知情權被侵犯的情況有很多種,因此在書寫起訴狀時會有不同,起訴狀的內容也不盡相同。
公司被強制執行對其他股東有影響嗎
在公司被 強制執行 的情況下,會對其他股東產生一定的影響: 1、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可能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2、符合條件的相關股東,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3、被限制出境; 4、配合接受調查; 5、罰款、拘留及刑事責任; 6、配合執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執行 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 債務 ,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 公司法 規定對該出資 承擔連帶責任 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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