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條件和程序主要包括:
1)擬訂變更方案,通過變更決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公司形式變更前,應由公司負責人擬訂公司形式變更方案,并報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采取特別決議的方式進行,即應由2/3的表決權通過。同時還應該編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以作為確定股東權益和責任的基礎。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法定的股份公司的設立條件,并依照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辦理。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相等于公司凈資產額。
3)如果為增加資本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規定辦理。
4)辦理變更登記。公司類型變更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后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 變更為 股份有限公司 的程序如下: (一)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并獲得批準; (二)原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作為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將其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四)制定公司章程,召開創立大會; (五)創立大會結束后的30天內,由公司董事會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六)在媒體上公告。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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