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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公司清算的條件是什么?(公司法強制清算的條件)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2-28 00:53:45

申請公司強制清算要滿足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公司強制清算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一、公司解散。二、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的。三、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四、公司未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公司自行清算需要哪些條件

公司清算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延伸補充:
清算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成立清算組。一般來說,公司解散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進行清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導;致公司解散的,就不應進行清算。因為公司合并或分立雖然導致公司的解散,但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被新成立的公司承擔,這與其他情況下解散后無人承擔其權利義務有區別。公司合并或分立導致公司解散的,只引起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相互間就資產、負債等達成協議的問題。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以及因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依法成立的,接管解散公司、負責解散公司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具體組成人員由股東會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股東大會可以確定董事、股東等為清算人,組成清算組。如果公司在上述解散原因出現后15日內不成立清算組的,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這里所指的有關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股東、上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公司的債權人依法提出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的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的職權是指公司法賦予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享有的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即清算組成立后至清算工作結束這一段時間)應嚴格履行其職權,不得放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職權有: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解散時,應當將現有的自有資產清點清楚,清理對外的債權債務,以便解散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清算期間首先應清理公司的現有財產,并列出財產清單,同時編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明晰公司的負債情況。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時,應將公司解散的情況通知其債權人,以便債權人及時行使其債權。這一事務應由公司的清算組完成。對于住所明確的債權人,清算組應及時書面通知其公司解散的情況;對于住所不明的債權人,清算組應發出公告,如在債權人能知曉的范圍內,在報刊上公告公司解散的情況,以便債權人盡快參與公司財產的清算、分配。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這些事務應由清算組處理,如公司解散原因出現前簽訂的某項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由清算組決定。清繳所欠稅款。解散公司所欠稅款由清算組從公司財產中予以繳納。清理債權、債務。解散公司的各項債權、債務關系由清算組予以清理。清算組代表解散公司接受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也代表解散公司履行其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清算組將解散公司的財產清償債務后,所剩余的財產由清算組決定分配方案,進行分配。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在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公司從事一切對外事務。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訴或被訴,均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實際上,清算組不僅可以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還可以代表公司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3)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司解散時,應對其債權人清償債務。因此,清算組應通知各債權人盡快申報債權,以便順清償債務。清算組成立后,應從成立之日起10
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債權人,催促其盡快申報債權。對于住所明確的債權人,可以用通知書通知其申報債權;對于住所不明確的債權人,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60
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解散事項,催促債權人申報債權。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白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未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白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如果未按期申報債權,可以視為其放棄債權。債權申報期滿后,在清算結束前,債權人中報債權,并提出其延期申報的理由,則清算組可根據其理由是否充分決定是否接受其債權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在債權申報書中明確提出其債權內容、數額、債權成立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并提出有關證明材料,如合同書等,以便清算組進行審核,為清償債務作準備。對于按期申報的債權,清算組應當進行登汜,作為以后清償債務的根據。
(4)清算組的職責。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就是制定清算方案,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因此,當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盡快制定出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組制定的如何清償債務、如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套計劃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予以確認,否則該清算入案不具有法律效力。股東會或有關機關認為清算方案有瑕疵而不予確認的,清算組應修改清算方案,直到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為止。如果公司財產大于公司債務,清算組應將公司財產分別支付下列費用:清算費用(指從組建清算組,到清算結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公司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公司的其他債務。股東享有公司解散后剩余財產的分配權,因此,公司財產清償以上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應分配給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剩余財產應按股東出資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財產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采用這樣的分配原則公平合理,體現了股東以其投資比例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原則。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的法人資格雖未喪失,但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已受到極大的限制,它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在清算期間。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從事一切對外活動,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只能從事與清算有關的各種事務。如果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繼續進行新的經營活動,就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不利于公司清算事務的進行。公司在清償完畢其所有債務以前,不得將財產分配給股東,否則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將受到損害。如果公司違反規定,在債務清償完畢以前,就將財產分配給股東,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清算組的清算行為無效,重新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盡快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機關予以確認,以便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清算報告是清算組制定的清算工作的總結、匯報,它包括清算組對公司資產的認定,對解散事由出現前未了事務的處理,以及債權債務的結算、剩余財產的分配情況等等。股東會或有關機關接到清算報告后,應認真審核,如認為清算報告內容屬實、合法,應予確認,否則不予確認,并可要求清算組重新進行清算工作。當清算報告被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通過后,清算組應將清算報告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接到清算報告及注銷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情況屬實、合法的,應辦理注銷公司登記。注銷公司登記后,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公司已不再存在,但清算組還不能立即解散,還要辦理一些事務。此時,清算組應在有關報刊上公告公司終止事實。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如果不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并在報刊上公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關事宜。
(5)清算組成員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法行使一定的職權,同時清算組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以便清算工作能順利地進行。清算組成員應當認真從事清算工作,忠于職守,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在清算工作中,清算組成員應維護公司資產,保護公司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積極追回公司的各項債權。在制定清算方案,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過程中,清算組成員應秉公辦理,做到公平、合理、合法。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為他人謀取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職權侵占公司財產。如果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期間有上述非法行為,知情者應向司法機關舉報,由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工作應認真、負責,如果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均可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如有清算組成員因各種原因不能擔任清算工作的,由股東會決定予以更換。對于清算組違法什出的清算行為,公司的股東會可不予認可,公司的債權人也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其清算行為無效。

公司破產如何清算,要遵守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對其破產財產有管理的權利,分別實現對債權人的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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