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責責任如下:
1.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原則上代表著公司行為,具有整體意志的屬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擔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會有為個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著整個公司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的時候,法律上認為具有整體意志屬性,因此原則上視為公司行為,因此很難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該民事責任一般由企業來承擔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將對外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見的民事責任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屬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行政及刑事責任:
(一)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處以行政處分(通常為國有企業)、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公司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經營的
2、公司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公司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公司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其他常見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情況下是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僅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大部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業事務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故一旦構成單位犯罪,難辭其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