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說能否當然的成為公司的股東則還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應的規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具有資合性的同時,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續,股東之間相互信任和依賴的關系至關重要,如果某個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無經營能力或人品有問題,讓其成為股東勢必難以與其他股東建立起良好的信賴關系,這樣將嚴重不利于股東之間的合作和公司的運行發展。,按照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就是說能否當然的成為公司的股東則還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應的規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具有資合性的同時,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續,股東之間相互信任和依賴的關系至關重要,如果某個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無經營能力或人品有問題,讓其成為股東勢必難以與其他股東建立起良好的信賴關系,這樣將嚴重不利于股東之間的合作和公司的運行發展,因此,《公司法》對此專門作了例外性規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對繼承股東資格有除外規定的,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沒有禁止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合法繼承人就有權繼承股權。,(一)是否必須出具股權繼承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有些公證部門要求股東的繼承人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理由是公司股權不同于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后,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或接近客觀真實。,我認為不必要也不可行,理由是:第一,繼承權是絕對的,只要被繼承人的股權是合法存在的,其股權是否真實反映其價值不是公證機關考量的范疇,在審核前述證明性文件無誤后,無權干涉相關繼承人所繼承的股權規模的大小,價值的多寡。第二,股權的繼承人多數情況下不是該公司的股東,在其他股東不配合的情況下,無權了解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更無權查閱公司的財務賬冊,又如何能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呢?如以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為股權繼承的前提,勢必阻滯股權的繼承,甚至侵害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否必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持此觀點的公證部門是因為股權繼承實際上也是股權變動,而且往往是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適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事實上,一旦公證部門有此要求,本來對股權繼承持同意或默認態度的股東(們)往往會改變主意,從而排除股權繼承的發生,剝奪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不符合我國《公司法》立法初衷的。所以,我也反對將其他股東的意愿作為股權繼承的要件。至于其他股東對于繼承人因年齡、智力、能力、經驗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繼承人的全體或部分作為股東行使權利的,應該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設置,或者通過董事會成員的選舉限制其權利形式。,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后,需要及時準備好材料去證券機構進行過戶,這樣股權才算繼承完成。
法律客觀:1、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其中一名股東死亡,則由于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于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所得剩余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2、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首先,由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以及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該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依法視為同意轉讓;第二、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第三、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得以完成。此外,在實踐中還可能出現死亡股東的繼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這種情況下,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公司股東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繼承: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2、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遵守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禁止股權繼承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合法繼承人可以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轉讓股權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二)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股權中財產權利的繼承是繼承法的當然之義。直接衍生出的一個問題就是:該條規定的“股東資格”繼承是否就是股權的繼承,在為數不多的討論中,學者主張股權是一種財產權利,且不屬于傳統民法意義上的人身權,“能夠滿足其作為繼承客體的限制性要求”。這樣一來,股權除非通過有價證券(股票)的形式體現出來,似乎就被排除在遺產之外了。事實上,當時的學界在討論遺產的范圍時,也鮮有把股權列舉在內的。筆者推測,這種遺漏可能主要是由于下面兩個原因:,(一)當時理論上對股權性質的模糊認識;,(二)股權的繼承在上世紀八十、九十年代的中國尚不普遍。,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其繼承人即可依法取得股東資格,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并不是繼承取得股東資格的前提。可以看出,公司法原則上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而不能剝奪繼承人獲得與股權價值相適應的財產對價,即可以對股東的股權轉讓變價后由繼承人繼承。,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商量。我們需要辦理相關事宜時,首先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然后再去相關的公證部門辦理事宜,但是要等審查通過后才可以辦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