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
對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英美法系中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大陸法系中稱為“股東直索責任”,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針對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20條,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予以了明確: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制度,是對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補充,以矯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體運作中出現的不公平現象。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試論述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含義、本質及價值取向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ion)是指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的法律關系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員的責任,以規制濫用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行為制度。這一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其為“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一般指在特定的情況下,當適用法人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會帶來不公正時,法律不考慮公司特性,直接追究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蓋的經濟實情,在司法程序中責任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
如何理解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特征呢?對此日本學者森本滋在《論人格的否認》一書中所述極為簡便鮮明:“公司人格否認是指對照法人制度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貫徹其形式獨立性,就被認定違反了正義、衡平的理念,并不對該公司存在給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認該法人存在的同時,只就特定事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機能,將公司與其股東在法律上視為一體。”
從以上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價值,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產生,首先體現了法律對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的追求。當一項已確立的制度適用結果違背了法律確立該項制度的本來意圖,甚至完全走向反面,進而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時,法律對正義的追求要求對其進行修改。其次,這一制度的確立和適用有力地維護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失衡的股東、公司、債權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又趨于平衡,從而在新的條件下維護了交易的安全,充分體現了公司法維護股東、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從實質上分析,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否認制度是對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一種例外,這種例外制度并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的、永久的否認,而是在特定條件下對某種法律行為的否定,不象有些人認為這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認,它恰恰是對獨立法人人格制度的有益補充,也是對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有效維護和合理補充。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與有限責任制度達到協調和互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司法適用
法律主觀: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在執行中的適用條件 (一)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就是指構成濫用 公司法 人格之 侵權 行為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資格問題。一方是公司法人格的濫用者,即公司 股東 ;另一方面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濫用而受到損害,并有權提起適用法人格否認理論的當事人。關于前者,即公司法人格之濫用者,必須明確的是只能是公司股東,而且是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只有這類股東才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可能性和機會。應當注意的是,應將支配股東與公司董事或經理的身份區別開來。若公司董事或經理以公司高級職員身份濫用公司法人格時,只能以其他法律追究其責任,卻不能適用法人格否認理論。若公司高級職員同時亦是公司股東,并以支配股東身份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時,則得適用該理論。 (二)行為要件 該要件強調的是股東必須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格之行為。通過對主體要件的分析,已經明確了唯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才具有濫用公司法人格的可能,但并非所有具有控制能力的股東均將被剝奪有限責任的利益,而是那些有控制能力并實際濫用了公司法人格從事業務活動的此類股東才將直接承擔公司的責任。而那些雖有控制能力但并未參與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業務活動的股東的有限責任仍受法律的保護,其他利害關系人無權直接追索這些股東的責任。 (三)結果要件 是指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必須要給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這其中其實存在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濫用法人格之行為必須給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害;二是濫用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前者的要求是因為法人格否認理論創設的初衷就在于使股東與公司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之間失衡的利益體系恢復平衡,而所謂“利益失衡”乃是指本應保護之利益受到侵害或損失,倘若利益沒有遭受損害,則當然無所謂利益體系失衡,也就沒有適用該理論之必要。而后者的要求更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可以說,并非股東的所有濫用公司法人格行為均將啟動該理論的適用,而僅在第三人之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時才可適用。 以上,就是網小編為你講解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為防止法人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法人的獨立人格與成員的有限責任,責令法人的成員或其他相關主體對法人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的一種法律制度。如果您對法人人格否認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咨詢網的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以簡單的理解為股東逃債要承擔連帶責任。
特征
1.原則
(1)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2)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適用前提:因果關系+公司財產不足以對外清償
(1)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2)損害債權人利益: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
3.法人人格否認需慎用,不能濫用
(1)只針對特定股東: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
(2)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3)僅約束該訴訟,不適用其他訴: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
(4)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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