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代表需要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如下:
經濟責任;出資不實的責任的承擔的問題,由于企業法人不是股東,而公司的股東沒有實際出資、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那么應由股東承當不足注冊資本的責任,企業法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虧損的責任承擔;如果公司經營失敗,那么將以公司的全部財產用來償還債務,企業法人僅作為法定代表人,不必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刑事責任;如果公司的股東利用公司來從事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違反行政法的活動,例如偷稅漏稅,都應當有實際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企業法人沒有實際從事該犯罪活動,那不必承擔責任;
但存在風險: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公司的股東手上,公司的股東從事非法活動時利用該印章,那時企業法人將面臨被調查甚至起訴的風險;
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但公司的股東從事一些非法活動,而企業法人不知道,從而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字,則也會被牽連。
擴展資料:
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即是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樣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比如納稅,消費,投資,發起或接受訴訟,參加社會活動等。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公司制企業;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法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 法定代表人 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 承擔民事責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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