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是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等。
(1)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在我國,根據法律的規定,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股東以土地出資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根據《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使用集體企業土地的股份制企業,必須持負責審批組建股份制企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由國家征用,依法出讓給股份制企業,或由國家作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后,作為核定的土地資產金額。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公司成立后,股東將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公司,由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1、貨幣這里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2、實物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4、土地使用權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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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實物出資需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評估作價:《公司法》第27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實物應當評估作價,合適財產。所以,股東以實物出資時首先應當對實物進行評估作價,既要核實實物的產權,也要對其價值進行真實的評估。
對于法律法規對實物出資評估作價有專門規定的,應當根據該專門規定進行辦理。這里的法律法規關于實物出資評估作價的專門規定,主要適用于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情形。
轉移產權:《公司法》第28條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股東應當在約定的出資日期將實物的產權轉移給公司。
如果實物的產權轉移需要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則股東應對該出資的實物在法定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且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該股東的實物出資義務始完成。如以廠房該等不動產出資的,則需要在房管部門進行廠房產權的變更登記。
如股東未依照章程規定依法繳納出資的法律責任是:
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補足出資。
2、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股東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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