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所謂發起人指的就是計劃設立公司并實施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公司能否設立成功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公司設立失敗的情況下,其要承擔連帶責任。發起人主要承擔兩種法律責任:第一,對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二,在采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此項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如果公司設立失敗之后,應該由發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如果無法成立,就需要對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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