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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并購可以分為哪些形式,企業并購的形式有哪些?(企業并購的三種形式)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2-29 16:15:51

公司并購有哪些形式

企業并購即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企業并購從行業角度劃分,可將其分為以下三類:1、橫向并購橫向并購是指同屬于一個產業或行業,或產品處于同一市場的企業之間發生的并購行為。橫向并購可以擴大同類產品的生產規模,降低生產成本,消除競爭,提高市場占有率。2、縱向并購縱向并購是指生產過程或經營環節緊密相關的企業之間的并購行為。3、混合并購混合并購是指生產和經營彼此沒有關聯的產品或服務的企業之間的并購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并購的形式有哪些

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收購定價的確定辦法有幾種,包括市盈率模型、資產價值模型及貼現金流量法。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企業并購有哪些模式?

1、整體收購目標公司
整體收購目標公司的具體做法與后果是收購方吞并目標公司的全部,在并購行為完結時,目標公司不復單獨存在而成為兼并方的一部分。兼并方在接受目標公司時,同時也將目標公司的全部包括資產(有形與無形)、債權債務、職工人員等都接收過來,然后按照自己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管理經營。
在這種形式下,并購方特別需要關注目標公司的負債情況,包括未列債務與或有債務,并就有關債務承擔做出明確而具體的安排。因為目標公司一旦移交給并購方,這些債務就會成為并購方的債務,由收購方承擔。如若事先不清,事后被證明是有一大筆債務要由兼并方承擔,那兼并方就會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得不償失。
2、收購目標公司資產
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指只獲取目標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資產。資產除有形資產即不動產、現金、機械設備、原材料、生產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無形資產例如商譽、專利、許可、商號、商標、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機密信息、加工工藝、技術、訣竅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業經營所需的一切許可、批準、同意、授權等。
經由收購目標公司資產形式收購后,目標公司可以繼續續存下去,經營下去,也可以在其認為缺少必要的資產并了結了企業的債權債務而不必或不能繼續經營下去時,即刻解散。無論目標公司是繼續存續還是隨后解散,都對收購方無任何影響,除非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是以承擔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債務為代價。

企業并購的形式有哪些

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企業并購包括兼并和收購兩層含義、兩種方式。即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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