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規定 股權 轉讓的條件,限制 股東 轉讓股權,其不違反 法律法規 強制性規定的,人民 法院 應當認定其效力。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多個股東要求購買股權的,應當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讓。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未及時召開股東會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分別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請求其在確定的期限內答復。請求答復的期限一般不應當少于30日。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 4、(指定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應當在股東會議結束之日或者請求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指定異議股東購買擬轉讓的股權。 5、公司指定購買30日內,異議股東應當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其價格條件不能協商一致時,當事人主張以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但公司在股東會議結束之日或者請求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未指定受讓股權,或者被指定受讓的股東在公司指定30日內不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非股東轉讓股權。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前款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之后,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協商確定的價格或者評估確定的價格購買股權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未向其他股東告知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或者合同價格等主要條件低于告知的價格或者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該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價格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8、受讓人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一年后,股東主張撤銷前款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權,導致非股東因份額減少而放棄購買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要求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受讓全部擬轉讓股權,其拒絕受讓全部股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10、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1、轉讓股權價款不足以補足出資,轉讓人又未繼續補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 債權人 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請求轉讓人補足出資或者在出資不足金額及利息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瑕疵或者受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出資人賠償因股權被轉讓所造成的損失。 14、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非善意,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15、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產生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包括擬轉讓股權所屬公司的,應當通知該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購買權而產生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包括擬受讓股權的非股東的,應當通知該非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7、股東轉讓國有股份的,應當對國有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沒有評估的不影響 股份轉讓協議 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并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8、當事人以股權轉讓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一人而主張股權轉讓 合同無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術股形式獎勵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并相應提高了 公司注冊 資本,且資本金從資本 公積金 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效力。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是如何體現的 隱名股東顯名化是實際出資人取代名義出資人而成為股東的過程。這個過程需要得到 公司 對其股東資格的確認,這種確認包括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 公司章程 或者在公司的協助下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有限公司隱名股東顯名化,是需要經過其他股東認可的,因為這樣才可以保證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壞。實際出資人取代名義股東成為股東,實質上類似于有限公司的 股權 的對外轉讓,均涉及對“新的陌生股東”的接受。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款與《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相關規定相類似,即顯名化與股權對外轉讓均需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的是,此處其他股東不享有優先購買權,也不負有在不同意時購買的義務。 隱名股東顯名化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經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等;二是適用《公司法》的規則名義股東直接將 股權轉讓 給實際出資人,不過此種操作存在被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風險。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 股權轉讓 、 質押 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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