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算抽逃出資嗎
股東借款是否算抽逃出資要根據情況分析。 股東向公司借款,金額較大的,明顯違反一般商業規則的,可能被認定抽逃出資。 即抽逃出資認定中的合理對價原則,也就是說,公司借給股東錢,也應當考慮借款的合理性和獲利性,股東長期占據資金,且無合理對價的,明顯會損害其他股東及 債權人 的利益,威脅債權人的資金安全,顯然屬于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 債權債務 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股東借款算抽逃出資嗎
法律分析:股東借款是否算抽逃出資要根據情況分析。
股東向公司借款,金額較大的,明顯違反一般商業規則的,可能被認定抽逃出資。 即抽逃出資認定中的合理對價原則,也就是說,公司借給股東錢,也應當考慮借款的合理性和獲利性,股東長期占據資金,且無合理對價的,明顯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威脅債權人的資金安全,顯然屬于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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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第(二)款 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定抽逃出資。
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金額是否占其出資財產全部或大部分;是否約定了利息;是否約定了還本付息期限;是否存在擔保;是否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股東取得公司財產行為是否向其他股東公開。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規定
關于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公司向股東借款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且通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具體如下:
1、對于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后的行為,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出其出資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于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后的行為,利用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后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注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公司后,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于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當由相應的部門予以查處。
4、借貸業務是金融行為,依法只有金融機構可以經營。
5、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間接通過子公司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公司因此損失的獲得借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7、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已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在承擔發起人應收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8、股東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是可以借款的。
股東借款狹義上是指股東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領取資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種行為;廣義的股東借款指股東運用借款、往來款、領取備用金、預領材料款等多種形式向公司領取資金。
股東從公司借款會構成抽逃出資嗎
法律分析:積極歸還,不構成,否則構成。構成股東抽逃出資有以下四個前提條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際,股東出資已構成公司資本,股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破壞;第二,抽逃出資的直接責任主體一般為公司發起人,包括單位股東與個人股東;第三,股東實際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第四,股東已經取得了資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記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違反本條規定員工公司可以對該員工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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