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繼承的法律規定
股權繼承的法律規定如下:
1、夫妻雙方起訴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公司股權,但卻是以其一人名義購買時,按以下兩種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將用共同財產以一人名義購買的股份轉讓給一方,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則該夫妻的一方可以取得以共同財產權購買的股份;
(2)其他股東同意購買其股權的則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其股權;
2、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被繼承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即被繼承人可以指定任何人繼承其遺產,且該遺產為股權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據此成為公司股東
4、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5、合伙人去世后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在合伙中所享有的合伙份額,但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取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2)協議中有關于財產份額繼承的規定。
公司股權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繼承:
1、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確認股份數量以及價值;
2、按照遺贈撫養優于遺囑,遺囑優于法定繼承的順序確認繼承人范圍;
3、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分割股權。且章程限制股權直接分割的,繼承人可以就股權的折價款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股東死亡四種方式可以處理股權
《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并無禁止性規定,自然就可以繼承股份,同時繼承被繼承人作為股東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股東死亡四種方式可以處理股權 案例一: 股東死亡后其股權如何繼承,是由繼承人繼承,還是由股東會指定人繼承是由配偶繼承,還是其他親屬繼承近日,薛女士遇到這樣一個難題,丈夫李某去年出資20萬元,與蔡某、孫某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今年3月份,李某遭遇車禍不幸去世。薛女士想繼承股權,但其他股東不同意,表示只能將李某出資的20萬元退回。薛女士便到四方工商分局進行咨詢。 股權不同于有形財產 工商部門指出,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資而享有的法定權利。股東死亡后,股權屬于遺產的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財產的繼承,既要依照《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的遺產分配原則,同時還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用作出資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歸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股東不能再獨立、直接支配相關的出資財產。股東不得抽回對公司的出資,只能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東之間需要較強的信賴關系,他們不歡迎不熟悉或者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以防止在公司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事業的發展。因此《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種方式處理股權 工商人員建議,薛女士可以通過四種方式處理股權:一是對李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權中剔除妻子所享有的共同財產,確定遺產份額部分,由全體享有繼承權的人員協商一致,在明確股權所體現具體財產數額的基礎上,確定具體人繼承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權。需要說明的是,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數額由全體享有繼承權的人員協商確定,可以高于李某當初出資的20萬元,也可以低于20萬元。二是如果被確定繼承股權的人員要求成為公司的新股東,則需要征求除李某以外其他全體股東的意見。若有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則繼承股權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東資格。三是如果有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則需要按照繼承人所確定的具體價款購買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四是如果繼承人均不愿意成為公司股東,則可以將李某的股權依法進行轉讓,既可以轉讓給蔡某、孫某,也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員。轉讓的價格由繼承人與受讓人協商確定,不受當初出資20萬元數額的限制。轉讓所得的價款由全體繼承人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處理。 公司股東去世后,合法繼承人可否直接繼承其股權資格而成為股東日前,蘇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駁回了張某繼承人欲直接成為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 張某是一家集團公司股東,持有公司1.18%的股權。2011年5月,張某因病去世,合法繼承人為其父母和妻子。對于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東資格的問題,公司臨時股東會表決不同意,并要求張某的父母、妻子與公司商談股本處置事宜。但是,張某的父母、妻子不認可公司提出的方案,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張某的股東資格,并由公司配合辦理股權登記變更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死亡后,合法繼承人未經股東會特別表決同意,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父母和妻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因自然人股東死亡被繼承,其實就是股權被轉讓的一種特殊情形,必然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響。本案中,集團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東身份資格的繼承作了限制,且系張某生前入股時已經制定,故應當遵從。 案例二: xx有限公司共有兩個股東張某和李某,其中張某為公司的大股東,因張某在一次車禍中不幸去世而李某個人又無力獨立經營,李某便決定將公司出讓。現王某和趙某想要以受讓xx公司100%股權的方式收購xx公司,王某作為收購方的代表向筆者進行了咨詢,并委托筆者代為草擬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筆者向王某做了協議必須要張某的所有繼承人參與簽訂的風險提示,無奈王某急于求成在只有李某個人簽字的情況下將所有的股權轉讓款一次性支付給了李某。現在張某的繼承人不同意股權轉讓,而李某又避而不見,王某即做不了工商變更登記又拿不到已經支付的轉讓款,后悔莫及,最終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法律規定: 那么關于股東去世后以股權轉讓方式收購公司的問題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關于股權繼承問題 (一)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能否當然的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在有限公司章節中第七十六條針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就是說能否當然的成為公司的股東則還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應的規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具有資合性的同時,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續,股東之間相互信任和依賴的關系至關重要,如果某個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無經營能力或人品有問題,讓其成為股東勢必難以與其他股東建立起良好的信賴關系,這樣將嚴重不利于股東之間的合作和公司的運行發展,因此,《公司法》對此專門作了例外性規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對繼承股東資格有除外規定的,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公司章程禁止股權繼承的將如何處理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后,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公司章程沒有例外規定但是繼承人不愿意繼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種情形下死亡股東的股權可以由其他股東受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該受讓的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要是沒有股東愿意受讓,也沒有第三方愿意收購,則只能通過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做減資來處理了。具體的處理方式是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將該死亡股東的股權折價以現金的方式返還給繼承人,同時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并到工商部門做變更登記。 (四)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該如何處理呢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對有限公司股權繼承做了特別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五)何為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該權利的內涵如何確定 股權轉讓糾紛中爭論最大也是糾紛產生主要原因的是對股東行使優先權的同等條件的理解和判斷問題。本著有利于擬轉讓股權的充分實現的原則,原則上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同等條件做出理解: 1、首先指股權轉讓價格相同。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必須與非股東購買價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按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換算后,價格應當是相等的。 2、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相同。非股東以現金方式支付,購買股權的股東除非經過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同意,否則不得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等作價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權質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債權轉讓的方式履行。 3、付款期限相同。股東購買股權的付款期限,原則上應與非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限相同。 4、合同簽約期限相同。 此外,股權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由轉讓股權的股東自行決定。如果公司章程對于轉讓股權有更為明確、細致的規定的,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及程序來操作和辦理。 (六)非股東受讓股權后何時取得股東資格 判斷非股東是否取得股東資格,何時取得股東資格,取決于非股東何時取得轉讓股份股東的股份所有權。而股份所有權轉移的實現,需要有兩個條件,即股份轉讓合同已經生效;股份交付。股份所有權的轉移,首先應該有一個股權轉讓合同,這個合同應該是一個有效合同。股權轉讓合同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應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受讓人支付對價、公司為受讓人辦理手續使其取得股權是合同的履行問題。也就是說,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受讓人取得股權的前提,受讓人取得股權是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的結果。受讓人取得股權,則是通過股份的交付來完成的,即股份的交付是股份所有權轉移的標志,或者說股東資格取得或喪失的標志。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屬性不同,股份交付的程序也有些不同。 對于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登記屬于設權性登記,因為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要求公司履行股東名冊登記的,公司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將受讓人登記于股東名冊之后,受讓人才能取得公司股權,得以公司股東的身份對公司主張權利。 而對于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只要雙方在依法成立的交易市場上完成股份交易之后,即已經取得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而無論是否取得有形的權利憑證。 (七)未成年人繼承財產中的公司股權可以轉讓嗎 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繼承了其去世的父親在某公司的股權,其母親是監護人,該未成年人占有的股權是絕對不能轉讓的,因為其母親只有管理和監護孩子財產的權利,而沒有代為處分的權利,否則屬于侵犯他人財產。只有在孩子滿18周歲后才有權自行處理。所以,如果是未成年繼承人的股權轉讓問題就要小心處理,監護人的簽字行為是無效的。 二、關于股權轉讓問題 《公司法》對于股權的轉讓有明確的規定,有法定的程序,在這里我們只針對死亡股東的股權轉讓問題做進一步的探討。司法實踐中客戶多是關心處理的程序和需注意的風險問題,筆者就此提出以下處理方案。 (一)先確定該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是否具有繼承權。 關于繼承問題適用婚姻家庭方面的《民法典》第1123條等規定,一般的順序是遺囑和遺贈優先,然后才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又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等。《繼承法》中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關于孫子女、外孫子女則只能適用代位繼承。 (二)如果有繼承權,是該股權的合法處分人,則可以開展下一步的工作。 此時就可以看公司的章程中關于股權繼承的規定,如果章程對股權繼承沒有特別的規定,該繼承人沒有繼承的障礙則其所繼承股權的轉讓行為就可以適用《公司法》中的一系列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其他股東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讓權,如果其他股東放棄該權利則需要其他股東提供《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三)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聲明后即可與該繼承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該協議需要死亡股東的所有繼承人簽字,還要注意核實身份的真實性,盡量做到主體上的無瑕疵。否則,簽字拿錢的人不具有完全處分該股權的權利,受讓人就可能會面臨筆者在開篇時提到的王某的尷尬境地了。 (四)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為了工商變更登記的方便而需要特殊制定符合工商部門習慣的文件文本的話,還需要在表達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文件上面寫明兩份文件不一致的以真實意思表示的文件為準。 律師建議: 一、如果死亡股東的繼承人比較多,不方便操作,而股權受讓方又對簽字的人員有疑問,最穩妥的做法是讓所有的繼承人去公證處做一個關于該股東在公司股權的繼承權由誰來繼承或者由誰來出面處理的公證書。再讓經辦人提交《公證書》原件后方能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 二、股權轉讓款項盡量不要一次性支付給對方,應當根據轉讓的程序進行情況分階段支付,最后一筆款項最好應當于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支付。 三、關于轉讓過程中簽署的文件也要給予充分的重視,除了《股權轉讓協議》之外,有關公司債權債務問題的《披露函》、公司有關股權轉讓前后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關轉讓雙方交接公司財物的《移交清單》等文件的草擬和簽訂也很重要。 四、如果您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也沒有這么多的精力去考察和處理該轉讓的事務,建議您選擇一家專業的律師事務所,讓其對您的收購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和相關文件處理,這樣您的風險就被大大的降低了,而支付的有限的律師服務費用和您可能遭受的損失相比真可謂是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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