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需要滿足的三大條件是什么?
出口退稅一般分為兩種, 一種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還有一種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實行出口退稅主要是為了鼓勵出口,降低出口貨物的價格,提高本國貨物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那么,哪些企業可以辦理出口退稅?辦理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接下來就跟譽商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首先,哪些企業可以辦理出口退稅?
一種是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并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經過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可以進行出口退稅。而另一種則是委托出口的企業主要指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
想要進行出口退稅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出口退稅的企業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會計工作體系,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平衡表,且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經營范圍有出口產品業務等。
2.出口退稅貨物需要在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內。要求貨物在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范圍內,主要是為了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一般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3.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并且退稅率不為零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稅或者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4.貨物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并且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這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進行退(免)稅。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辦理出口退稅有可能會涉及到企業進出口事宜,因此需要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一定不要忘記看一下自己是否需要辦理進出口經營權。
出口退稅a類企業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
1、盈利能力,a類企業通常被認為具有較好的盈利能力,是指企業的收入和利潤水平相對較高,財務表現健康。
2、出口業務,a類企業通常需要有一定的出口業務,并且其出口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較高。
3、企業信譽,a類企業通常需要具備較高的企業信譽和信用評級,評級越高,得到的出口退稅越多。
4、生產性和專業性,a類企業通常需要有一定的生產性和專業性,即具備生產或研發出口產品的能力,同時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技術或專業知識。
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需要什么條件
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需要的條件:\x0d\x0a1、企業需要具備一般納稅人資質;\x0d\x0a2、企業需要有進出口經營權資質;\x0d\x0a3、企業需要有真實的外貿出口;\x0d\x0a4、企業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x0d\x0a5、企業需要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x0d\x0a6、企業需要有對應的外匯入賬\x0d\x0a7、企業需要提供出口報關需要的整套資料:報關單、裝箱單、發票、合同及代理報關委托書\x0d\x0a8、企業需要提供稅局需要的整套資料:如退稅申請表、報關單、放行條、提單等相關資料。
出口貨物如何退稅
法律主觀:
我國出口的貨物,所有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退稅的人外,還要退還征收稅或免除征收稅。這里所說的出口貨物,一般應具備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包括所有工業品和農業產品三個條件。這兩種稅的具體征收范圍及其劃分,詳見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注釋及有關具體規定。(2)必須報關離境。凡是在國內銷售而不報關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幣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在財務上和其他管理辦法上作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3)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按照現行規定,目前的出口退稅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未作銷售的展品,樣品,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離境的已稅產品等,均不予退稅。
法律客觀: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二條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范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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