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代持如何規避風險 可以通過名義 股東 將代持 股權質押 給實際出資人的方式來規避股權代持中的法律風險。具體操作方式: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就應當簽訂名義股東向實際出資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名義出資人為保障實際出資人的借款債權將其名下股權質押給實際出資人,并辦理股權質押工商登記。 如此一來,通過 質押 代持股權的方式就能避免名義股東在代持期間惡意轉讓實際出資人的股權。當進入 法院 強制執行 階段時,對于已經設定質押的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在執行中首先要滿足質權人的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樣就能規避掉前面提及的第一、第二兩種風險。對于不配合實際出資人控制 公司 的第三種情形,需要實際控制人通過訴訟起訴名義股東并在征得股東人數過半數的情況下,才能成為登記股東,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投資者(又稱隱名股東)向有限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 出資,但不以自己的名義作為該公司的股東,而是委托他人(又稱顯名股東)作為 公司章程 、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法律文件記載的股東。顯名股東雖沒有實際出資,但作為以上法律文件登記記載的股東,擁有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股權代持已越來越多得被運用到投融資市場,很多創業公司實際投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選擇采用股權代持這種變通的方式進行投資,使投資過程變得更加便捷順利。 目前如火如荼的股權 眾籌 投資,為了有效避免投資人數超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限規定,投資者可委托眾籌平臺或其他股東代持;其次,很多創業公司正在實施股權期權激勵方案,其中一種激勵方式就是由某位公司股東代持期權,如果在行權后被激勵對象不做工商變更登記,那么已行權部分的股權依然由原股東代持;此外,還有些代持是為了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避免關聯交易、禁業競止等。 股權代持雖能為投資者帶來諸多便利,但代持行為本身也伴隨著法律風險,需要投資者及顯名股東對風險提早預防、有效管理。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 進行 法律咨詢 ,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及時為你解答疑惑,讓你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風險有:
1、程序上可能不合法。要注意是否經過公司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其他股東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2、可能會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需注意股權是否屬于瑕疵股權且轉讓人是否是實質真實的股東還是僅僅是名義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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