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對于此類問題的前后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開庭,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總公司需要承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也就是說,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總公司負擔。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負擔,總公司破產,則分公司的債權人應當向受理總公司破產的法院申報債權,按破產債權獲得受償。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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