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
法律對虛假出資的股權轉讓的規定:1、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2、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出資不足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對出資不足的法律規定是,出資不足的股東應該足額繳納個人認領的出資額,然后要向企達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股東出資不足,造成公司的注冊資本低于公司章程的約定,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都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一、出資不足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出資不足的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二、常見的股東出資糾紛有哪些? (1)虛假出資糾紛。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認購出資而未實際出資,取得公司股權的情形。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以無實際現金流通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以虛假的實物出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等。 (2)出資不足糾紛。出資不足是指在約定的期限內,股東僅僅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或者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貨幣出資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3)逾期出資糾紛。逾期出資是指股東沒有按期繳足出資的情形《公司法》允許注冊資本分期繳納,規定了首次出資的最低限額。實踐中,經常發生的糾紛是股東首次出資符合法律規定及約定,但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履行首期出資之后的分期出資義務。 (4)抽逃出資糾紛。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違法將出資收回。抽逃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股東設立公司時,驗資后將出資轉出,公司并未實際使用出資;公司收購股東的股份,但為按規定處置該股份;公司未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即先行分配利潤;公司制作虛假會計報表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等。三、股東出資方式有哪些? 1、貨幣 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后的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若是外國投資者則用外幣出資) 2、實物 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屬于有形財產的一部分。 有形財產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動產和不動產。 3、知識產權 包括了著作權和工業產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公司的原始股東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認識到,本人是需要為日常生活中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既然在公司成立的時候承諾了本人的出資額度,后期是不能不履行出資義務的。
虛假出資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征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但是使用各種手段得到了公司的股權。比如以實物、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出資瑕疵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是
法律主觀:
出資瑕疵包括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未辦理轉移的手續等。出資瑕疵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是在欠繳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出資瑕疵情況下的股東是具有股東資格的,但是當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是抽逃出資時,經催告仍然不補足出資的,可以解除其股東資格。
法律客觀:
出資瑕疵的概念及表現形式有哪些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通過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章程認繳公司出資,在公司成立后,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同時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出資,如股東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就是出資瑕疵,其形成的股權,這里我們稱之為瑕疵股權。在公司增資擴股時,沒有按增資協議繳納出資與上述情況相同。在實踐中形成出資瑕疵的主要形式有:1、未足額出資。2、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戶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戶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3、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4、約定是以特定物出資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但股東要求替代出資。5、作為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這一條的內涵是很廣,擴大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范圍,但也可能會出現更多、更新的出資瑕疵表現形式。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財產的一種侵犯,與出資瑕疵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資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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