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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進入清算程序之后,清算組的職權有哪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職權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1-01 14:25:48

清算組職責

企業在經營不下去的是破產是唯一的出路,在破產的時候往往需要企業進行清算。很多人對于企業破產清算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那么的了解,不清楚破產清算的意義在哪里。那么,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是什么?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有哪些

一、保護股東的權益

引發公司破產危局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從事了欺詐投資者的事務,面臨破產困境。那么,如何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保護股東的權益?此時,恰好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法》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責任人,股東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證券法》上的訴訟。此外,法律也給予股東一個選擇權,是清算還是重整,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也不至于顆粒無收。

二、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

1、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根據破產法第7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去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由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2、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3、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債權人必須明

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日受理破產案件后,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布有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年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由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4、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積極性行使行使以下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 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仟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有哪些?企業破產清算是有它的作用在,如果企業破產沒有經過清算,將可能會帶來許多嚴重的后果,大家對此要能夠清楚。企業破產清算的做法、目的跟清算的時候具體的法律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

法律分析:法人清算程序有: 1.成立清算組。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知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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