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 1、合并: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業都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而建立一個新的公司。如將A公司與B公司合并成為C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兼并: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其中一個企業保持其原有名稱,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3、收購:指一個企業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股票(或股份)的方式購買了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或者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資產(或稱資產收購)的方式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收購的目標是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4、接管或接收: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東(通常是該公司最大的股東)由于出售或轉讓股權,或者股權持有量被他人超過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況。 5、標購:是指一個企業直接向另一個企業的股東提出購買他們所持有的該企業股份的要約,達到控制該企業目的行為。這發生在該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情況。 6、剝離:指一個企業出售它的下屬部門(獨立部門或生產線)資產給另一企業的交易。具體說是指企業將其部分閑置的不良資產、無利可圖的資產或產品生產線、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得現金或有價證券。 7、分立:是指公司將其在子公司中擁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 公司的股東 ,從而形成兩家相互獨立的股權結構相同的公司。這一定義實質上與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資產剝離含義基本相同。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剝離往往是指將國有企業非經營資產或非主營資產,以無償劃撥的方式,與企業經營資產或主營資產分離的過程。通過資產剝離,可分立出不同的法人實體,而國家擁有這些法人實體的股權。分立是剝離的形式之一。 8、破產:指企業長期處于虧損狀態,不能扭虧為盈,并逐漸發展為無力償付到期債務的一種企業失敗。企業失敗可分為經營失敗和財務失敗兩種類型。財務失敗又分為技術上無力償債和破產。破產是財務失敗的極端形式。企業改制中的破產,實際上是企業改組的法律程序,也是社會資產重組的形式。
一般程序:
股東會決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發公告,通知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法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應該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公司合并與分立后的繼承原則,合并和分立一般都要經過董事會通過和工商部門登記 合并要繼承原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 分立可以協議原債權債務 但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合并分立過程中產生事實勞動關系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
當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情形發生時,《公司,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合并或者
公司分立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與公司合并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二、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
公司分立屬于《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
三、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文件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后,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四、 *** 主管機關的批準
此與公司合并須經 *** 主管機關批準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 *** 批準為前提。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五、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公告及債務清償程序:第一,在分立決議做出后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二,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division or merger of the insurance pany
公司合并
merger of pany
corporate bination
公司分立
corporate separation
division of pany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A resolution to effect the merger and division of a pany shall be passed at a meeting of the shareholders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兩種形式。無論采取哪種合并方式,都要采取以下程序:
1.初步確定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企業
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企業一般通過產權市場或者直接洽談的方式予以初步確定,實踐中,由于現有產權市場存在諸多不規范之處,因此采取直接洽談或者自找對象確定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情形較為常見。
2.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
企業采取合并形式進行改制的,應當對被合并方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以核實債權、債務關系及財產清單。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資本金及其權益,涉及國有企業合并的要防止國有資產在合并中流失。
國有企業合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如果經過合并,企業改制為非國有制企業,還要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被合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者 *** 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
3.資產評估
國有企合并過程中轉換成股份制企業的,也要進行資產評估,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和商譽,但是不包括以無形資產對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資產。對于非國有投資者合并企業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資產進行評估。對于其他形式的合并,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有資產實施評估。
公司合并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 避免合并無效
公司合并只要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都可以作為合并無效的原因。在實務中,違反下列強制性規范是常見的導致公司合并無效的原因:
1、違反公司法第38條和103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經股東(大)會決議。
2、違反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但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 合并后的公司性質,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利除章程有特殊規定外以出資比例確定股東權利,股東公司以股份確定股東權利。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萬元。
三、 對目標公司進行相應調查,重點在于公司資產文件、公司合同及債權債務清冊、公司財務資料 、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四、 建議合并全程由律師介入,相應的文件以及程序嚴格按照律師制定程序進行,否則會得不償失。由于我并不了解你們的具體過程無法提出針對性的意見,故以上只是一些比較宏觀上的看法。
一、訂立合并協議。《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合并,應該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因當事公司之間的合同而成立。一般來講,在公司合并實踐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層在得到公司董事會的授權后即進行合并談判,并代表雙方公司擬定“合并協議”。合并計劃需要經過公司董事會的同意。合并計劃經由董事會同意推薦給股東會,然后征得各自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如果合并雙方股東會批準了合并計劃,合并協議發生法律效力。
二、董事會決議。公司合并應首先經由董事會作出合并決議。盡管我國公司法沒有對董事會的合并決議作出規定,但這確屬應有之義。公司合并本身就是公司董事會權限范圍內的事情,只不過公司合并構成了對股東利益的重大影響。因此,公司合并計劃經由董事會同意后,還需要提交股東會的審議。
三、股東會決議。公司合并對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對股東利益影響甚大。因此,公司合并必須經由股東會同意后方可實施。我國《公司法》規定,其決議方法,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 *** 批準。如果合并需要取得主管機關審批的,則需要取得其批準。如修訂以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 *** 批準。
五、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決議合并時,應立即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了解公司現有資產狀況。
六、對債權人的通知或者公告。因公司合并對債權人利益構成影響,法律要求公司在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七、辦理合并登記手續。公司合并完成后,應當辦理相應的注銷、變更或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與分立程序的本質差異及其原因是什么?公司的分立是一個公司的依法所為的單獨行為,無須與其他第三方協商。
公司合并分立過程中產生事實勞動關系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既然是從B公司轉到M公司的那就是M公司的職工了。并且甲也是在M公司從事勞動的,雖然合同到期但是只要還在繼續工作就還是具有勞動合同的只是變成一種可以隨時解除的勞動合同了。既然M公司沒有實現解聘甲員工,甲員工也沒申請辭職那勞動合同就存在的。現在M公司破產那破產所得資金要優先解決員工的工資,甲有權得到他因該得到的工資。你說的經濟補償金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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