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設立分公司需要辦理下列手續:
1、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3、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4、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法律分析:一.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二.設立登記程序:
1.進行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2.填寫登記注冊書;
3.提交登記文件、證件,受理后按約定日期領取營業執照。
三.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表格);
2.指定(委托)書(表格);
3.股東會決議;
4.加蓋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5.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公司執照復印件;
6.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家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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