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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公司的股東后,股東權益包括什么內容?(股東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1-02 07:39:14

作為公司股東,都享有哪些權利?

      我們今天來看第4條,原文是: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享有的權利,原則上概括,分為三個方面: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      第一個方面是投資的主要目的,后面兩個方面是實現收益可以采取的手段。01.獲得資產收益的權利      大部分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就是獲取收益。      當然不排除個別人,投資就是為了買個教訓,或者是為了降低貧富差距盡一份力,但那些人前提也是自己或者自己老爹在別的投資上賺到了足夠的收益。股東投資公司,獲取收益一般的途徑有三種:獲得分紅,股權或股份的轉讓,剩余財產分配。      第一種獲得分紅,是最普通的。      公司經營業務賺了錢,賬上有利潤,也有現金,在扣完稅、交了公積金等項目后,還有可分配利潤,那就可以分給各個股東。      第二種是股權或股份的轉讓。      比如低價買了股票,再高價賣出,賺個差價。      第三種是剩余財產分配。      比如在公司解散的時候,按規定和分配的順序可以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但是一般到這一步的時候,賠錢的比賺錢的多。      原則上來說,公司的凈資產是屬于股東的。      所以股東為了保證自己的正當權益,在發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有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但是公司里面該管的人不管的時候,股東可以代表公司對相關人員提請訴訟,這也是股東的合法權益。02.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什么是重大決策?      公司要花一筆錢算不算重大決策?公司要開除技術總監算不算重大決策?公司修改營業范圍算不算重大決策?公司內部要增設一個部門算不算重大決策?      關于什么是重大決策,有一個區別的標準,就是需要上股東會決策的,就算是重大決策。      可問題是,什么事情需要上股東會審議呢?      就是屬于重大決策的事情。開個玩笑,關于重大決策的內容,我們后面學到股東會職權的時候再具體分析,基本上就是涉及公司規則層面的事情。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主要是通過在股東會上面發表意見來實現的。所以,這項權利就包括被通知權、參會權、表決權、提案權、知情權等等。      什么是被通知和參會權呢?      假設一家公司有三個股東,甲持有51%的股權,另一個人乙持有34%的股權,還有一個小股東丙持15%的股權。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審議一般事項,所持表決權一半的股東同意即可通過。      特殊事項,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即可通過。      現在要召開股東會審議一般事項,會議召集人覺得,反正丙同不同意都不影響最終結論,所以股東會就不通知他參加了,行不行呢?      當然是不行的。參加股東會是丙作為股東的正當權益,通知了但是開會的時候他沒去,會議可以照常召開,但是不通知他參加是不行的。      股東會是由誰來召集呢?      一般情況下,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這個后面的條款還會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到時候再分析。03.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股東的第三項權利是選擇管理者。      請問,股東可以直接任命公司的總經理嗎?可以直接任命財務負責人嗎?可以直接安排自己的親信當保安隊隊長嗎?      答案是,不可以。股東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僅限于選擇公司的董事和監事,而且還不包括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基本上,上一層級只確定下一層級的人選。      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選擇的,而財務負責人是由總經理選擇的。      這些在公司法里面都有明確的規定。04.股東咨格的獲得      股東的這些權利,是從什么時候開始享有的,或者說,要怎么樣才能獲得股東資格呢?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資格的獲取,一般來說,有以下四種方式a.參與公司設立。      作為原始股東,通過參與公司設立獲得股東資格。      取得股東資格的標志是,簽署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并且作出認繳出資額的意思表示。      要不要把錢交了才算是真正的股東呢?      不需要,現在公司注冊實行的是認繳制,只要承諾在規定的認繳期結束前交錢可以。      當然如果認繳期到了,還不出資,那也可能會失去股東資格。b.參與公司增資。      公司在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根據需要會進行增資,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這時候新的投資人通過參與增資也可以獲得股東資格。      取得股東資格的標志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做出了相應的股東會決議,新投資人表示認繳相應的新增注冊資本。      比如簽訂了增資協議,就算取得了股東資格。c.受讓原股東股權。      有限公司設立后,原來的股東想要退出,把股權轉讓給了他人,這個買股權的人也就相應的取得了股東資格。      取得股東資格的標志是,股權轉讓協議下的股權變動產生效力,或者按照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具體約定。      工商有沒有完成變更,不影響購買方的股東資格獲取。d.繼承股東資格。      公司設立后,自然人股東死亡,原股東的繼承人通過繼承可以獲得股東的資格。      當然,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特質,如果公司章程里面有特別約定,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處理。      以上這些說的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情況基本上差不多,但是對于上市公司,因為要受到證監會的管理,購買股份可能涉及證監會的核準,或者股份的登記,所以投資人取得股東的時間可能會與有限責任公司有所不同。05.有股權代持關系的實際出資人有股東資格嗎?      在現實中,存在著很多的股權代持情況。      公司章程、工商登記中記錄的股東為甲(名義股東,顯名股東),但實際出錢的人卻是乙(實際股東,隱名股東),那這兩者,誰應該享有股東的權利呢?      實際上,這可以分成兩種關系。一種關系,是公司層面上的股東關系,因為《公司法》所有關于股東的權利都是直接指向名義股東的,所以公司層面上股東的權利由名義股東來享有。第二種關系,是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的關系,是合同層面上的契約關系。      名義股東根據實際股東的意思去股東會上行使相應的權利,實際股東通過名義股東來獲得相應的收益。總結      總結一下,公司法第四條,從原則上界定了公司股東的權利,包括通過分紅、股權轉讓、分配剩余資產所享有的資產收益權,通過參與股東會提案、表決的重大決策權,以及通過選擇董事和監事享有的管理者選擇權。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簡述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我國股東的權利包括:股東身份權,參與決策權,選舉監督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退股權,有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臨時會議權。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

《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第53條規定,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四)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第74條規定,如果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于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因此,《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并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7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于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

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股東權利(shareholders rights),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于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

在中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在美國,法律規定開放型公司(相當于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選舉董事和調整資本結構等事項。

參考資料:股東權利-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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