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以為公司嗎
法律主觀:
一、公司法人可以是公司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二、公司法人的特點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三、公司法人承擔的風險是怎樣的
風險是不可預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風險的,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公司法人權力
法人,是由法律擬制的比如公司這樣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的主要負責人,權利在于: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人有實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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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隨便當法人,千萬不要隨便當法人,千萬不要隨便當法人,重要事情說三遍!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說是百害而無一利,尤其是不參與實際經營管理情況。
一、為什么很多企業找別人做法定代表人
1、現實生活會發現,很多企業會要求企業員工或者親戚朋友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因很簡答,一方面是實際控制人因為同業競爭問題,怕原單位追究責任,另一方面是怕出現法律糾紛后逃避責任。選擇企業員工或者親戚朋友,可以防止他們以法人名義干擾經營,達到企業控制風險目的。
2、選擇親戚朋友作為法定代表人,尤其是老人或者偏僻農村親戚朋友,一旦被申請強制執行,他們既無財產,列入失信名單受影響也不大。
二、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風險?
1、需要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例如,公司法規定的造成公司損失的賠償責任,稅務造假或者抽逃資本的行政責任,商業賄賂、知識產權、假冒偽劣等刑事責任等等。
2、成為民事糾紛被執行人,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等。
3、企業同樣面臨風險,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簡單說就是法定代表人有權利替公司做主。
三、不可能杜絕降低風險
1、降低風險沒有什么好辦法,因為可能既不參與經營又不做任何決策,基本上要聽天由命。
2、可以要求實際控制人提供一份聲明,證明你不參與實際經營和決策,公司任何風險與你無關。但是這個只能在出現刑事責任時候,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其他情況基本沒用。
3、奉勸一句,借錢不還都不怕,當法定代表人幾乎給自己綁個炸彈,慎重!
如果涉嫌詐騙那么涉及刑事犯罪,由實施犯罪的人承擔責任。關于民事賠償,根據公司的性質一般由公司財產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公司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支付債務的,而法人又具有過錯的,那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像你的這種情況你需要舉證證明實際經營人并非是你,那么你可以不承擔相關責任。
謝邀,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以公司的名義,代表公司行使負責人的職權。法人代表需要對自己和公司負責。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坤鵬論就不一一具體介紹了。下面就舉兩個身邊的顯而易懂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做法人代表之后,需要承擔公司可能出現的一切違規責任,有是個人特意行為的,也有個人無意行為的,如法人指使會計做假帳偷稅屬于個人特意行為,如公司發生火災或人員傷亡等則屬于個人無意行為。做法人還有一個壞處就是當公司虧損的時候,法人需要承擔債務。坤鵬論的一個朋友曾經在一家國企做廠長,后期工廠改制,廠內的常務理事們就商量說是否可以大家合伙湊錢將廠子承包下來,大家都是股東,廠子里的工人也不至于下崗,大家都有口飯吃,最后決定由朋友做法人代表,也就相當于牽頭。其實廠子真正的性質屬于股份有限公司,可是當時注冊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五十萬的注冊資金。而且辦理手續相對比較麻煩,辦工商執照的時候就辦成了個體戶。但實際操作是年終廠子盈利,大家按入股比例來分紅,效益好的時候都其樂融融,但經濟危機那兩年,整個效益不好,廠子終于維持不下去了,這個時候問題來了。各種外債陸續的需要償還,原料費,取暖進的煤錢,工人工資??就連入股的股東都_著臉來要入股錢。分紅的時候都認為自己是股東,而背債務的時候卻要法人代表一個人來承擔。那段時間股東聯合起來到朋友家里來鬧,想要回入股的錢,朋友每天焦頭爛額,虧得一塌糊涂。從這可以看出法人代表做不好是有風險的,企業的一切法律責任都由法人代表來承擔。
還有一種更冤的法人代表就是掛名法人代表,既沒有決定權和話語權,而且還要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坤鵬論的一個親屬在一個國有企業的加油站做站長,自然而然的就成為加油站的法人代表。站內的所有事務他都需要請示廠里的領導,他只負責跑腿,典型的掛名法人代表。有一次省里下來檢查,發現地上有一個煙頭,馬上嚴厲地告訴該親屬:“加油站不允許抽煙知不知道,下次再發現類似的情況馬上給你拘留,你是法人代表你知道嗎”。所以說,當有人叫你當一個公司或企業的法人代表時,需要了解清楚,基本好處給不了多少,卻是一個背黑鍋的活。
當然,有些人具有創業的能力,但缺乏一定的資源或資金,這時需要尋找合伙人,這類具有創業能力的人肯定是需要做法人代表的,當公司運轉的初期,法人代表需要全面的策劃公司的發展流程,也是非常艱難的,但當公司或企業發展一定規模之后,做法人的好處就會體現出來,一個有敏銳的商業思維的創業者需要擔任法人這個角色,在公司或企業中具有決定權和話語權,帶領團隊走上正軌,提升公司的業績。
題主應該問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吧,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可是兩個概念,很多人容易把法定代表人表述成法人代表,其實翻遍公司法也沒有法人代表這個詞。
再說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對外行使權力和義務的人。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就在企業具有很大的權力,比如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是員工,實際上很多民企業老板為規避風險,法定代表人都讓他人擔任。
不過話說回來,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至少是老板的親信吧,隱形權力還是有的吧。
公司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指某組織或單位,不是具體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和總經理。就擁有公司所有的決策權和經營權
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不愿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擴展資料: 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 2.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3.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 4.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
我想、公司法人代表應該在公司懂事會形成的公司法人、由公司法人授權下法人代表才有資格在有條件范圍內售賣或宣布破產。若個人全資公司又不同了,個人直接就可依法處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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