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問題是比較難回答的,小股東天生難以對抗大股東,但是一旦有這方面意識的小股東,我們認為還是有很多種方式可以嘗試,這種嘗試意味著在前期投入資金、投資、合伙前就應當有對抗和防范,那么具體該怎么做呢?
首先,從協議上,小股東要預防大股東哪些問題?往往小股東沒有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當中,那么就得預防大股東抽逃出資、挪用公款、稀釋小股東股份、不分紅、濫用職權等等問題,但所有的問題最終都會落到財務數據上,所以一開始在一些重大事項的投票權上,不能輕易放棄,甚至要懂得將投票權委托專業的律師行使,對于財務披露的要求不能弱化,要求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財務披露,此外對于財務憑證也可以查看,對于重大人事變動比如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的任命應當設置任職條件和職務權限等。
其次,小股東還應當防止股份稀釋,小股權防止股份稀釋最好的辦法就是認繳公司的增資,而不用實際出資。當然具體還得看公司怎么約定,從最初的合伙協議最好就對此埋下伏筆,不讓大股東在日后的增資事情上作出對小股東不利的限制。
最后,就是當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怎么辦呢?法律也賦予了小股東一些權利,比如“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權利,或者“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或者訴請公司強制回購股份的權利等等。另外還有小股東的知情權、分紅權、投票權等等均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得到實現。
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當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時,該決議無效。
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于僵局狀態。此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
股東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
銷售額超億元的某高新技術企業因兩股東產生分歧,認為大股東翟某開辦空殼公司并轉移公司資產,小股東劉某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散公司。日前,這起被認為是首例高科技企業股東壓制案件在順義法院開庭。
股東劉某訴稱,其與翟某是北京德威特電力系統自動化有限公司的兩位股東,二人分別持有公司48%和52%的股權,但因經營思路分歧,兩人逐漸產生矛盾。
劉某稱,翟某不斷利用擔任執行董事、總裁等優勢,利用被告公司對自己實施壓制,剝奪了劉某的參與經營管理權、知情權和收益權,并免除其監事職務。除此,翟某還通過設立殼公司等手段轉移并侵占公司財產,公司已名存實亡。
劉某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劉某的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遂請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翟某被列為第三人。庭審時,被告及第三人律師辯稱,被告公司并未像劉某所稱“發生經營困難”,一直正常納稅,股東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失。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曾一直私下與劉某協商,但其一味地要解散公司,僅發律師函而不愿對話,其行為是擾亂公司經營。當日,該案并未當庭宣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東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稱大股東侵占財產 小股東訴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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