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相比于實物交易,利用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在產或項目,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簡化交易流程。
而股權交易也是目前大多數投資者喜歡用的方法。所以,在股權轉讓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一、股東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以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比如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二、股權的各項權利可以分開轉讓么?
不能。股權的實質是基于股東身份而對公司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的轉讓即是股東身份的轉讓,股東權利內容中的各項權利不能分開轉讓,在實踐操作上也無法實現。
三、股東資格如何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由以下幾種方式取得:(1)、出資設立公司取得;(2)、受讓股份取得;(3)、接受質押后依照約定取得;(4)、繼承取得;(5)、接受贈與取得;(6)、法院強制執行債權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東資格的取得就等于股東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況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別限制性約定,取得股東資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東身份,要經過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終確定。
四、股權轉讓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原股東是否有權主張轉讓之前的利潤分紅?
不能。股權轉讓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75條)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六、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但這不屬于退股,是特定意義的轉讓股權。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么?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司法第7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規定。
八、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九、股權轉讓協議何時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股權轉讓的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十、股權轉讓的價格一定要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么?
不一定。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是在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是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方法之一。
公司成立期間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嗎?
一、公司成立期間的 股份轉讓協議 有效嗎? 《 公司法 》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資人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出讓股權的相關情況了解清楚。 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的主要職責在于設立公司,發起人需要對 公司設立 失敗的后果負責,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造成公司損失的,發起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成功設立后,發起人的身份就被股東的身份所替代,其對公司的權利義務與其他非發起人股東相同。考慮到有些不當發起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滯后性,如果發起人在后果實際發生前因轉讓股份退出了公司,就很難追究其責任,不利于保護他人或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在一定時期內禁止發起人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即在于防范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謀取不當利益,并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 股權轉讓 的方式有哪些?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 公司章程 、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公司成立期間,發起人應該履行出資義務,按照一定比例出資,成為公司股東。成立期間的股份轉讓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簽署這種協議是無效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內都不得對外轉讓股份,這其實是對公司 債權人 及其它中小股東的保護。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怎樣轉讓股權
1、召開股東會。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由轉讓股東向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達成書面協議并簽字蓋章。向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應該通知其他股東,達成書面股份轉讓協議并簽字蓋章。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新加入的股東同其他股東共同討論決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簽名蓋章。
二、股權轉讓的性質是怎樣的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后,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三、股份轉讓與持份轉讓是怎樣界定的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
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四、股東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五、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么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民法典》合同編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4、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并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5、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股權轉讓協議怎樣具有法律效力
一、一人公司的有關問題
所謂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出資額或公司股份全部屬于單一股東的公司。一人公司基于不同的分類標準有不同的分類。根據一人公司產生的法律依據,可分為設立型一人公司和轉讓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由一人(自然人或法人)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國有獨資公司即屬于此類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在成立時不是一人公司,但法律允許公司股份依法自由轉讓,因此在以后的公司股份轉讓過程中,股份歸一人所有,從而公司由原來的多股東公司轉變為一人公司。
關于應否準許一人公司的存立,歷來有肯定說和否定說。我認為,探討一人公司的存立,應以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為前提。縱觀現行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一人公司的走向。
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解讀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此為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時股東最少人數的規定。縱觀各國立法例,大多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至少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股東。為什么要規定公司設立時的最少股東人數?一般說來,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最低人數限制,一是為了保證對公司的開業計劃、公司章程進行慎重而又充分的討論,以避免誤用一人一己的意見;二是公司是社團法人,從其團體性的性質出發,或者根據公司契約的性質考慮,要求至少有二個以上的股東。
由此可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是從反面對設立型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規定。但是,如果由二個乃至二個以上股東所設立的公司在成立后因某種事由股東減少為一個,即成為轉讓型一人公司時,法律是否允許,僅從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能得出結論。因為,第二十條規定在第二章“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中,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最低人數的限制,它只是對設立型一人公司的規定,并不適用于轉讓型一人公司。我國公司法是否允許轉讓型一人公司的存在,則要考察公司法關于股份轉讓、公司解散的有關規定。
三、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條與轉讓型一人公司是多個股東的股份經過轉讓后歸屬于一個股東的公司
這種類型的一人公司的產生,取決于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如果公司法允許股份自由轉讓,則允許轉讓型一人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法禁止股份自由轉讓,則禁止轉讓型一人公司的存在。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可見,公司法并不禁止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另一股東。而且,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并沒有作除外規定,即規定“當有限責任公司僅有二個股東時,股東之間不得轉讓股份”。因此,該規定適用于所有股東,包括適用于二個股東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該條款使用了“可以”二字,這表明股東是否轉讓股權是其權利,并不要求股東必須轉讓,股東之間通過合同轉讓股份屬于其意思自治范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關于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時無效的規定,不適用于本文所涉及的股權轉讓協議。因此,應認定此類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二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當事人依照約定轉讓股權后,公司將成為一人公司。對此一人公司,法院能否判令解散?我認為,基于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法院尚不能判令公司解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公司的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公司的強制解散:破產;公司違反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責令解散。但我國公司法未像其他國家那樣,規定公司的裁判解散。這意味著法院不能在上述情形未發生時判決公司解散。
四、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理解
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于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是指定必須由當事人遵守、不得通過其協議加以改變的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通過合意來排除其適用。在法律中還包括任意性規定。任意性規定主要是用來指導當事人實施某些法律行為,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當事人可以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改變這些規范的內容。一般來說,在法律條文中,任意性規范通常以“可以”做什么來表示,而強制性規定通常以“必須”、“不得”等詞語表示。
雖然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沒有使用“必須”、“不得”等詞語,但從其語言表述上可以看出,這是一強制性規范。如果是任意性規范,其完全可以不作股東人數的上限和下限限制。而且,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反證公司法禁止自然人一人作為股東設立公司。盡管該條款是強制性規范,但如前所述,該條款是對設立型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規定,并不適用于轉讓型一人公司。因此,法院不應以此條款作為依據認定二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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