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需要辦理股權轉讓公證嗎
一、 股權轉讓 是否需要公證 股權轉讓只要是經股東會決議認可并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后的合法轉讓,與第三方簽定雙方間的 轉讓合同 或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證。但出現以下情況時,一般會采取公證來防范風險: (1)轉讓雙方對有關事項存疑時(如對轉讓比例、轉讓出資時限等); (2)當事人一方不到親自到場簽約委托他人代辦時; (3)雙方認為有必要公證時; (4)立據公證為其他用途時; 公證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 二、 股權轉讓協議 ,有沒有指定的公證處,外地的公證處可否辦理 沒有指定的公證處,外地的公證處也可以辦理。 三、辦理 股權轉讓協議書 公證需提供什么材料 (1)合資(作)公司應提供的材料 ①公司合同、章程; ②成立公司時的政府批文; ③經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④他方股東同意轉讓的證明資料; ⑤有關股權轉讓的董事會決議; ⑥合資(作)公司的 營業執照 ; (2)轉讓方、承讓方需提供的材料 ①營業執照或 公司注冊 證書; ②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 授權委托書 ; ③簽字人的 身份證 ; ④股權轉讓協議書若干份。 注: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由當事人持原件,有的經公證處該實后,可以留復印件。 (3)其他 ①如果轉讓方、承讓方是 有限責任公司 ,則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轉讓或承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如果轉讓方、承讓方是個人,則只需提供身份證、資信證明。 ②承讓方需提供資信證明。 ③如轉讓方或承讓方是外商或港、澳、臺商,所提供的材料(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商業登記證、資信證明)需經中國司法部指定的 香港律師 之一或當事人所在地公證機關或 律師 的證明。 四、如何辦理股權轉讓協議書公證 1、申請和受理 當事人辦理股權轉讓協議公證,應先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公證處審查后,決定受理或不受理。 2、審查 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當事人需向公證處提供有關材料(附后)。公證處依據有關法律、 法規 對當事人關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如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應根據公證處的要求進行修改或補充。 3、轉讓方和承讓方的代表應在公證員面前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以確認簽字的真實性 4、出證 公證處在審查了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出具公證書。 股權轉讓需要 辦理股權轉讓公證嗎 ?很明顯并不是完全需要的,只有出現上文提及的四種情況時才需要進行公證。但辦理股權轉讓公證是一種很好的防范風險的措施,它會給股權轉讓披上一層保護衣,使得在出現相關糾紛時我們能夠獲得法律強有力的支撐和保護,經過公證的股權轉讓相對于未經公證的來說效力層級肯定是要高的,在民事 訴訟 中作為 證據 也具有更高的效力,能為你獲得更大的優勢。
股權轉讓需要公證嗎
需要。 股權轉讓 人 授權委托書 公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的《法人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法定 代理 人 身份證 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 2、如果股權轉讓方、受讓方是 有限責任公司 ,還需提交該公司同意轉讓或受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由各股東代表簽名并加蓋公章),如果轉讓方是個人,需提交其身份證明。 3、涉及國有資產的,還需提供有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進行股權轉讓需要公證嗎
進行股權轉讓需要公證嗎企業股權轉讓可以公證,但公證不是必須要做的。如果存在下列情況的公證可以防范一些風險:
1.轉讓雙方對有關事項存疑時;
2.當事人一方不到親自到場簽約委托他人代辦時;
3.雙方認為有必要公證時;
4.立據公證為其他用途時。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公證么
股權轉讓,一般不需要公證。只要當事人依法達成轉讓協議、并且轉讓的程序合法,轉讓行為是有效的。公證是對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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