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控股股東需要做什么
公司上市控股股東的義務:
1.
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實踐中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主要是控股股東實施的。除控股股東外,還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
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所謂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3.
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系損害
作為公司股東承擔什么義務
一、公司股東承擔什么義務 1、股東義務包括全體股東的共同的義務,以及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全體股東的共同義務內容如下: (1)出資義務 出資義務這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和 公司章程 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為出資需一次繳納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約定為公司成立后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對以實物特別是不動產、設備等和 知識產權 出資的,股東應當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的權利轉移手續,使公司取得出資物的合法權利并能有效行使該權利。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對于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產,股東不能抽回。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否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 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 公司法 規定的 股東權利 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 公司法第16條第2、3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關于該事項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這稱為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的排除。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 (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3)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 二、違反股東義務有什么法律責任 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 時的其他股東 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違反權利不得濫用義務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對于公司股東其實也要區分為一般股東和控股股東,通常控股股東手里掌握著公司大部分的股權,而在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時候,往往也是以控股股東說了算的。當然,作為控股股東也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損害到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股東的義務是什么
公司股東的義務主要有: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繳納出資或股款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3、籌辦公司義務;4、出資填補責任;5、不得抽回出資;6、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7、不得濫用股東利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8、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9、禁止關聯交易;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相關推薦:
濫用職權的危害(濫用職權的危害有哪些)
合伙人出資(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征(下列屬于國際商事仲裁特征的有)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知識(股權變更要交什么稅和費用)
國有企業的破產原因(為什么國企會倒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