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申請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必須有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資不抵債。盡管法律有如此規定,但在我國,絕大多數是公司自己申請破產,幾乎很少有 債權人申請破產 。 2.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需要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告知 公司債權人 在指定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通知第次 債權人會議 召開的時間、地點。根據法律規定,債權申報期間最短為30天,最長為90天。對于公司賬目中記載的已知債權人,人民法院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中報債權,通知可以郵寄、轉讓等方式送達,告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方式,以及在申報債權時需要攜帶的材料。 3.指定破產管理人公司 進入破產程序 后,原有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管理人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評估機構,以及清算事務所擔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機構都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只有在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中備案的中介機構才能擔任破產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產立案后,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在破產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破產管理人,并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公司,處理破產事務。破產管理人對外代表公司,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產公司涉訴時,仍然以公司作為 訴訟當事人 參與訴訟,破產管理人只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破產管理人的負責人具體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如 授權委托書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明等。 4.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產企業的日常事務都由破產管理人決定。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洛種公章、賬簿、合同、流動資金、勞動人事檔案等資料;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財產行使處分權;決定破產企業是否繼續經營,尚 未履行完畢 的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委托拍賣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拍賣,擬定分配方案,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等重大事項。 5.審計、評估破產企業管理人由非審計、評估機構擔任的,需要委托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接受債權申報公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即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產案件后,應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管理人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制作債權登記表,記錄債權人的申報情況,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債權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等。 7.召開債權人會議由于 公司破產清算 ,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公司破產會有很多的原因,不一定說是公司經營不好了就宣布破產進入破產程序的。還是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裁定才能確認,不經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自身不能進入破產程序。一、如何申請破產程序1、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3、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4、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5、審計、評估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6、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7、召開債權人會議由于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8、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二、破產申請提交的材料1、書面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目的;(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三、破產程序的特點1、破產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破產程序屬于民事訴訟程序的范疇,但它又是解決企業破產的專門的法定程序。破產案件的處理首先要符合破產程序的專門規范的要求,只有在破產程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2、破產申請程序中,只有破產申請和人和被申請人,沒有原告和被告。破產程序是由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而開始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訴。3、破產程序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存在。因為破產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向全體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個別債權人優先得到清償等分配不公現象。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則不會出現上述情況,也只要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了。4、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主要是為了盡快結束破產后的善后處理工作,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使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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