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有權行使 股東知情權 查閱復制公司資料的主體是股東,并未明確“股東”的認定條件,關于股東知情權行使主體的判斷標準在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是形式主義觀點,即認為只有工商登記文件證明其股東資格的主體才能享有股東知情權,另一種是實質主義觀點,即認為除了工商登記文件外,持有其他并未登記在工商資料中的人也能夠享有股東知情權,目前在司法機關的實務工作中形式主義觀點是主流意見。但形式主義觀點僅僅注意到工商登記文件中的表面記載,并沒有充分考慮在現(xiàn)實生活中股東身份的復雜性,由此導致大量的實際股東以及準備受讓股權的準股東實際上無法行使股東知情權。針對上述情況《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擬規(guī)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九十七條起訴公司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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