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退還: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按以下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交納辦法》第10條第1、6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交納辦法》第11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依照《交納辦法》第9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6~39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交納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法律客觀:破產清算費用計算依據是什么破產清算費用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破產費用包括:(一)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二)破產案件的受理費;(三)債權人會議費用;(四)催收債務所需費用;(五)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預收案件受理費。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支出,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由債權人支付。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相關知識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時,為終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公司的清算是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為的行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基于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的義務主體。中國公司法即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企業破產法 破產清算 費用是包括 訴訟 類型的費用的,還有就是對于 債務人 的財產來進行一個管理和分配的具體的費用,當然管理人員他們的 工資 也需要進行一個支付,所以總體的費用來說,他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一個不同的判斷,主要還是 訴訟費用 根據訴訟標的計算。 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 債權人會議 的費用、 證據保全 費用、 財產保全費用 、鑒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 債權人 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后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 破產管理人 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占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 律師 費、聘請會計師的 代理 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制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范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鑒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制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相關推薦: